(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03955522 上传时间:2021-10-2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协议合同)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推荐阅读: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人名称: (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号:营业地址或住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委托人姓名: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传真: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木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

2、一条释义“木信托计划”:指“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木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 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 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白己合法所行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S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 用项目、运

3、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 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殳份股,占该公司股木总数 的%。“信托资金:指木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S指在木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 木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 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小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扌II除应由信 托财产承

4、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木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木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 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备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 孚有的相应收益。备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S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稈 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J指木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木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 合同

5、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3,即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木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 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木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 孚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木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 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3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2,即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木信托计划和其

6、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 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 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 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木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 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木 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3,即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木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事

7、有 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 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 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麻,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 Z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 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 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 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

8、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 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S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木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 立 的,为应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 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 的特别议事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木信托

9、计划的附件,构成木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H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H 己的名义,木着“受人Z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 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 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木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 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n公司/集团所持有的股份股,占般本总额的%。信托计划资金

10、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冋购等稳健性运作。第四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白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 益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 木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帀(大写):;(小写金额元)。3. 信托资金的交付:。委托人为白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木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口在内的二个工作LI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Z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行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

11、订 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Z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0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H年月LI起,直至木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LI止。但H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ZU起60 LI内, 木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木信托计划的 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Z规定,决定终止木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 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 的资金占用费。2. 木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口起次一个工作LI (以下 简称“信托计划成

12、立口)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口至信托计划成立口期间的利息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木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 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信托生效木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II”)生效。1. 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 木信托计划成立。第八条信托期限木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H信托生效口起计算。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囤I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木合同和木信托计划的 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木信托计划项下 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

13、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2.信托财产的范围,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备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杳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1=1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

14、他文 件;(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 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4)木合同、木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委托人的义务(1)按木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 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 益;(5)木合同、木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受

15、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ZU起,根据本合同、木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以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章稈的规定,向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 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 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4)根据本合同和木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木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受托人的义务(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 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木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