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逮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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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逮捕制度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也是其中对人身自由限制最 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逮捕制度中, 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将整个逮捕制度设计得更加合理化、规范化。 但是即使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优化了,但是其还存在着一些缺憾。本文通过 新旧刑诉法的对比,阐述逮捕制度的变化,探究造成逮捕制度这些变化的内在原 因,讨论现行的逮捕制度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给现行的逮捕制度提高一些建 议,促使逮捕制度更加完善。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逮捕制度;强制措施Ana lysis of ar rest systemAbstractArrest i

2、s a compulsory meas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clearly states,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severe restrictions on the freedom of a compulsory measure.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will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1 to carry out the arrest system, arrest systems were relatively large changes, the en

3、tire arrest system designed to be more ra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Although the 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rrest system had be optimization, but it also has some shortcoming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old and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escribed the arrest of the system changes, resulting

4、 in the arrest of the system to explore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these changes, discuss some of th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system there is an arrest, and the arrest of the existing system to improve some of the recommendations, prompting the arrest system more perfect.Keywords: The new Code of Crim

5、inal Procedure; Arrest system; Compulsory measures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 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确保刑事诉 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状 况来看,逮捕具体可以包括“抓、关、讯”三个阶段。“抓”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人身状态的即时控制,而具体 体现在逮捕制度中的是,抓什么人。“关”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 抓捕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的长期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也就是 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羁押。“讯”则

6、是指逮捕之后,司法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以获取口供为冃的的讯问。本文主要是围绕逮捕制度的“抓、关、讯”三个方面來对逮捕制度进行全面 剖析,以这三个着眼点对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逮捕制度进行理解分析。1.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抓”的方面的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下文称“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实施的条件进行了细 化,让逮捕的条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1.1.1对逮捕的实行条件进行修改2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下文称“旧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实行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等方法

7、,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这四个条件。 其中旧刑事诉讼法的第三、第四个条件过于笼统,并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实践 中容易造成逮捕的滥用,对所有犯罪嫌疑人人都采取逮捕措施,不利于保护犯罪 嫌疑人的人权,也大大提高了羁押率。而新刑事诉讼法为了限制逮捕的滥用,所 以就将I口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三个条件进行修改,将其改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 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将第四个“有逮捕必要的”这个笼统性的说法 删去,釆取列举法将一系列犯罪分子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范围列为逮捕的条 件,缩小了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施用范围。1. 1. 2增加必须逮捕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对I 口刑

8、事诉讼法的逮捕条件进行细化,还增加了两种必须 逮捕的情形。一种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而另一种则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这两种条件都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为某些逮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 重型犯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1. 1. 3和其他强制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对逮捕的条件进行细化,新增实行逮捕的情形之外,它还 对原有的逮捕制度进行了优化。在原有的逮捕制度之中,还有一种变更型的逮捕。 它是指当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有

9、关规定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在旧刑事诉讼法的56、57条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予以逮捕”,也就是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 行逮捕。而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话,那么 公安机关是可以在监视居住和逮捕之间选择;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的 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也不是一定必须对犯罪嫌疑进行逮捕新刑事诉讼法 对其规定是“可以予以逮捕”,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决策权,让逮捕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变得更加灵活,而不是一个呆板的制度,更加适合实践中多变的状况。1. 1. 4检察院更进一步的介入调查新刑诉法除了从细化逮捕条件來限制逮捕

10、的滥用之外,还特意从监督方面着 手,赋予检察院一项新的权力和义务,即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在-般情况 下,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有义务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这种制 度构建之下,检察院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直接得出信息与侦查机关送来的审批 文书相互印证,从而让检察院作出更为稳妥的决定。1. 1.5律师的介入新刑诉法还特意赋予律师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就可以介入的权利目的 是通过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特性,让检察院得到更多的意见,从而不轻率地作 出审查逮捕的决定,以此达到立法者希望的慎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立法廿的。1.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中“关”的修改逮捕制度中的“关”是指犯罪

11、嫌疑人被检查批准逮捕之后,被关押在羁押场 所的一种被限制个人人生自由的一种羁押状态。立法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情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逮捕羁押 的条文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将过去法律并没有清晰表述的某些方面来了一个清 晰的表述,让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变得更规范。1.2.1明确逮捕的关押场所新刑诉法中,有关逮捕羁押状态的条文首先把旧刑诉法中含糊不清的“羁押 场所”用“看守所”代替掉,明文把看守所列明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羁押的 场所,并且强调侦查机关实施逮捕之后,要把逮捕人“立即”送往看守所。1.2.2构建了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新刑诉法还建立了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要求检察院在

12、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他们的逮捕羁押是否必要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继续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有权建议有关机关对其进行释放。1.2.3强调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权利保护新刑诉法还明确地规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强制措施“届满”的时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必须对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 处理,不能够拖延下去。1.2.4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之外,侦查机关必须把逮捕的有关情况通 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里新刑事诉讼法将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碍侦查”这一含 糊不清概念删去,避免出现侦查机关以这个原因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家属隐 瞒。1. 2

13、. 5赋予被逮捕人更多救济手段新刑诉法还对赋予被逮捕人更多救济的权利。以前被羁押人只能够申请取保 候审,作为自己唯一的一种救济手段,而新法则让被羁押人可以向公检法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让被羁押人的救济手段多了起来。立法者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的以上修改,将原本司法实践中的关押部分规范化 起来,让逮捕制度中的“羁押”部分变得更为完善起来。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中“讯”的修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机关往往会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而新刑事诉 讼法在这一方面也进行了一些的修改,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对讯问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有利于 防止刑

14、讯逼供的情况出现,也是逮捕制度的一大进步。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涉及了逮捕 制度的各个方而,而正是这些修改让现行的逮捕制度更加完善。2. 逮捕制度进行修改的原因由此可见,新刑诉法框架下的逮捕制度有极大的进步,而促使逮捕制度进行 修改的原因是多方而的。正是因为下列各种原因的影响下,逮捕制度才取得如此 重要的进步。2. 1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人权是公民的一个重要权利,而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经济水 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对人权的关注越来越多。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重的一 种强制措施,逮捕制度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也被广大人民关注,从而推动了逮捕 制度的完善。2.

15、 1. 1对应宪法的修改“随着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在我国成为了公民真 正的权利。”而因为关涉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也 必须把重视人权发展到刑事程序的各个方而。所以当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 改的时候,立法者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刑事诉讼 法的任务之一。2.1.2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越来愈浓厚,对于自身的权利也越来越注 意。而作为对为对人生自由限制最为严重的逮捕制度,因其存在的旧有缺憾,不 利于保护人权的开展,所以在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的大势驱使下,对逮捕制度进 行修改就变成了一种必然。只有当逮捕制

16、度中那些容易侵犯人权的地方被修改,使得逮捕的使用被严格 限制起来,公民的人权才能够得到有限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在 刑事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2侦查机关的刑侦技术的进步以及对证据观念的转变“在我国逮捕率居高不下,其中一重要原因便是在侦查实践中常以捕代侦, 利用逮捕所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取得口供。”在过往刑侦技术还不发达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侦查机关的刑侦突破点,被称为“证据之王”。而因为 这个原因,立法者在I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的时候,在对逮捕制度进行有意的制度 模糊,对逮捕制度进行不清晰的描述,方便实践中的司法机关用逮捕这一刑事程 序强制措施合法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让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走下去。但是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再是刑侦过程中的突破 点,取而代之的是有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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