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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考勤制度事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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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02306944
卫生院考勤制度事假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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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考勤制度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 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 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 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二、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 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 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薪销假,每日 40 元需补休假者若无即时办理的备案手续,一般不 给予认可四、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月累计不得超 过 3 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 则按旷工论处 五、凡请事假 5 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全部薪资 凡请事假 5 天以上 15 天以下者,另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补贴 凡请事假 15 天 以上 30 天以下者,另加扣年终奖凡请事假 30 天以上者,另加扣一倍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 15 天以上或 4 次以上者,失去年度优秀评 选资格。

请事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 知书可请 3 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 1 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 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五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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