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

上传人:ji****81 文档编号:201892110 上传时间:2021-10-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9.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_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 由于传统阶级观念的 影响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 是“站在人民、工人阶级的立场”,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它应当“ 科学 地为无产阶级 政治 服务”和满足“ 社会 主义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 发展 ,阶级斗争因素减弱,社会越来越需要公平、和睦,共同发展。从 现代 意义上讲,法律应是以公意为基础,以公平为原则,以理性为精神,以权利义务为 内容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法律的公平性很强,而要实现公平,法律应是每个人和每个阶级、每个阶层意志的体现,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判断公平、正义的工具。法治的

2、目标是追求公平,而法治公平的基础是法的内容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公平,这就需要各种利益代表把自己的利益通过立法表现出来。难免有人会提出来,法律难道也体现犯罪分子的意志吗?我说,是的。道理很简单,一是统治阶级内部也有犯罪 问题 ,也存在触犯自己法律的问题;二是我们不能先确定谁是犯罪分子,只有先制定法律以后,才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而且法律适用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是大家制定的法律大家遵守,本身就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因而法律的平等不仅是实施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立法的平等。从立法权的平等来看,法律不应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理由如下:1、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不再存在敌对阶级的问题,

3、现存的是阶层利益的协调问题。传统立法权的不平等是在受传统苏联法学的法的阶级性的影响和我国阶级斗争的情况下提出的,我国自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30年间,基本延续了苏联的这一观点,形成了法与阶级的关系凌驾于法与 经济 关系之上的 理论 格局,把法的阶级性提到压倒一切的高度,忽略或否定了法的社会性、共同性和继承性。这与当时的 中国 和苏联的制度的同一性、意识形态的同一性以及国际环境因素有一定的关系。传统苏联法学明显存在着国家主义的倾向,抬高国家在法的生成、功能和实施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突出法对国家的依附性,忽视乃至抹杀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而在现在看来,法律是一把刀,操作得好,既打击了犯罪

4、,也保护了自己;操作不好,打击不了敌人,反而伤害了自己。法律应是宽容的,具有中立性。法治追求一种正义,是一种正义目标的手段,是公正和理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在修复和弥补着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和对加害方的惩罚,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从这一点上讲,法本身没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的逻辑联系,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这就意味着有法可依这个立法前提的不平等,后面的小前提和结论又说法律的平等性,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矛盾。从实际来看,立法的不平等无形中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5、实现设置了障碍,为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设置了障碍。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阶级和阶层,各阶级和解层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而法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的调整器。法律不应是哪个党派、利益集团甚至个人搞出来的东西。法律应是各种利益集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一党独大搞法治很难,但多党制也不一定解决了法治问题,如印尼。法的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 规律 和公民普遍的愿望,不能脱离实际,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意义。法律只能是裁判官和调整器,是双刃剑,而不应成为其中一方的利剑和专政工具。如果法律总是考虑其阶级性,法律本身也就无法客观地考虑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在当前的形势下,和平和发展是当今 时代 的两大主题,人

6、权最紧迫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只有发展,才能消除贫穷和贫富差距,而发展又应以平等为基础。因此各阶层的和睦相处、团结合作、共同发展须以平等为基础,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前提,逐步实现机会平等。同时,社会控制需要法律,协调个人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法律。我们必须考虑法律的 历史 传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搞好调查 研究 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制定出反映客观规律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切实可行的、详细化的法律、法规和

7、规章。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权威化了的利益关系。法律是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内容取决于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由斗争和妥协交织成的张力,体现着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对比和权力分配,同时也体现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利益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利益,从存在的领域看有物质、政治和精神三种利益;从机算的角度看可分为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从利益主体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利益。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根据利益衡量的需要,我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当事人的

8、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一定的层次结构。”1法律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的评价准则,也就是在不同利益发生矛盾时,法律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以便调节和缓解不同利益的矛盾,实现法律的正义性。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立法的目的也就在于公平合理地分配与调节社会利益、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不同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相互冲突,做到相互协调,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础平地而起,

9、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他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被迫用片面的法律和混乱的措施将普遍利益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以恐惧和猜疑为基础建立起公共幸福的虚伪形象,”3法律在协调各种利益时应体现公平和均衡原则,正确权衡各种利益。用功利主义思想来说,老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任务在于 计算 苦乐,最好的立法在于促进社会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新功利主义认为法的目的在于利益。老功利主义者强调个人利益,而新功利主义则强调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立法应体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体现人的基本要求,即生存、自由、平等、富裕和安全。法律只有体现和权衡好各种利益,才能谈得上公平与正义。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

10、益关系时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立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际上,从我国的宪法、法律到到每一个法规和规章,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般法到特别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既包括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节,也包括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调节。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契约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竞争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调整,市场国际化需要法律来调整。这使我们的立法视野将大为开阔,我们不仅要

11、考虑国内各种关系,而且还要把自己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来考虑自己的立法如何同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协调好本国与整个国际成员的关系。法律是普遍的,具有社会性。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命令、禁止或授权人们如何行为的规范。它不同于个别的、特定的、一次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的普遍性取决于下述事实:社会结构的性质、复杂化与合理化,人们的行为的千差万殊及其同一性的存在;人类理性水平和立法的进步。”4“法律普遍性原则,包含具有递进关系的三个要素:普遍性调整、一般性陈述、普遍适用性。”5“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决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

12、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6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不允许有特殊性和例外,法律应做到人人应当遵守。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应当以人为本,为人服务,反映人的意愿和要求。“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也就保护了一切他能做事的权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开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则这种保护绝不会停止。”7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应是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有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Napole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

13、了它的法律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8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反过来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执行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所谓法律,是指作用于社会,要求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在必要时运用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行为实现的体系,或指依法强制所保障的行为的命令(规范)。人类的目的在于,依据法律形成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所谓的社会控制。”9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离开了社会关系就

14、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法律的社会性也日益明显和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法的阶级性越来越减弱,社会性越来越增强,范围越来越扩大和复杂化。再加上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也应发生变化,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当今的法律应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确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犯罪以及为法律本身的运行提供制度和程序等方面发挥作用。立法者要

15、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法的社会性,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需要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与法律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高度专门化,光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原则和粗放规定还不够,还必须及时制定与宪法和重要法律相一致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尽快建立门类齐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将社会经济关系中趋于成熟和稳定的部分固定下来,对于不成熟的部分也应作出预测性的原则规定,使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不断完善。转贴于 2、从市场 经济 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独立和平等,这需要在立法中表现出来,每一个主体是自己的利益的最好体现者。要确立主体的平等地位

16、,离开主体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只有每一个主体本身在立法机关都有其代表,其意志才能在 法律 上有所体现。如果立法上首先不平等,否认某些主体的参与权,孤立地来谈执法的人人平等太有点牵强附会。也就是某一主体的意志在立法时都被否定了,强加给他的是别的主体的意志,对这一主体来说,法律并没有代表自己,反映自己的意志,得到的只是服从和遵守,又何谈独立和平等呢。因此,法律的平等性应贯穿于法制的全过程,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加入世贸意味着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而世贸规则的制定需要 政治 家的合作和磋商,合作的过程虽然有斗争,但不是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斗争的结果是为了形成共同的规则。如果强调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会带来立法者制定的规则的不平等。另外,还会产生一种错觉,那就是不同的经营者难道在同一法律面前还要区别对待吗,这与我们的国际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调研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