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演进模式论纲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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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演进模式论纲 引 言解释模式的上述优势,使得该模式在各国宪法史中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法院利用该权就可以阻碍或推进某些社会转变。美国建国后,总共对宪法修改了17次,但在司宪中,对宪法的解释却不计其数,19751992年间有关堕胎问题的主要宪法判例就有7个之多(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宪法等14条修正案的司法解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1期,第12页。)仅在 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就宣布了10项州法律违反了 “平等保护”原则。(曾永恕:论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司法检验标准,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78页。)同修改模式相比较,解释模式是推进宪法演进的主要方式

2、。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就如航船,虽由领航者引导出港,但在海上则由船长指挥,循其航线而行驶,应不受领航者之支配,否则将无法应付惊涛骇浪、风云变幻也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第129页。)an大法官在Baker V . Car案中,列出了6种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政治问题。宪法文本明确规定由政府部门管辖的问题;缺乏司法性发现标准、操作性标准去找到解决办法的问题; 政策判断确定之前, 无法作出司法裁判的问题,而该政策判断虽然不具有司法性质;脱离其他政府部门合作,法院无从独立处理的问题;需要无异议地遵循既定政治决策的问题;导致不同部门就同一事项作出多次裁决的问题。(参见方流芳:罗伊判例

3、:关于司法和政治 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宪法等14条修正案的司法解释。)因此如遇上述问题,则只能通过修改模式来推动宪法的演进。为什么法院不能管辖政治性问题?这是因为民选政府具有两个程序价值:一是推动公众参与权,二是巩固代议制。所以法院要介入政治生活,显然是违背了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尽管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一面打开了司法入侵政治的门户,一面重申政治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只能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从19051930年 最 高法院一方面宣布200多个规范经济的法律违宪,一面却说自己只是遵循前例,并非反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所以解释模式只是在技术层面上运用解释技术来对宪法进行解读。虽然有时法官通常以

4、文意解释背离立法意图为由,而求助于法意解释,在解释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价值,但它仍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去挖掘所谓的立法者旨意。比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德案中,提出了“隐私权”,但它只能说隐私权包含在宪法默示规定中,而不能说它创制了隐私权。所以解释模式是技术性的,正是解释模式的技术性,就决定了其不能离开“母体宪法条文”太远,再扩张的解释也不能将“是”解释为“否”,所以宪法要完成转折性变化,还得依赖修改模式。修改模式就是对先前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否定。宪法从实质上讲,就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要想改变这一平衡就必须得到公众的同意,因此其程序只能是体现民主的政治参与程序,所以修改模式是政治性的,须以民意为基础,回应公众意志。-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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