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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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精确认定入户抢劫应留意的几个问题【】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峻的行为之一加以规定,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讯理论中如何精确认定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精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修订后的刑法公布后,人们通常将“户的含义说明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并认为立法机关一改正去司法理论中通称的“入室为“入户,意在扩大对公民权利的爱护范围和力度。我认为,“户的含义应指公

2、民的住宅和院落等肯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但不应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这是由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打算的。入户抢劫之所以被规定为情节严峻的抢劫行为之一,缘由是:第一,入户抢劫在通常状况下即违法入户抢劫的状况下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犯罪。竞合犯罪要择一重罪而从重惩罚。其次,入户抢劫加大了被害人的危急性。在“户中,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与外界联络。上述两点状况,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店客房施行抢劫犯罪中是不存在的。立法机关之所以改“入室为“入户,不是为了单纯扩大爱护范围,而是

3、为了区分办公场所与公民的生活场所。“室可以理解为房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而“户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公民在自己的住房中创办食杂店、修理店等,有的是在上述场所中白天经营,夜晚全家住宿。在这些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是否按入户抢劫处理呢?我认为应从经营时间来区分。在上述场所为经营时间时,其用处已不是公民的住宅,而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而在关业后,其用处已从营业场所转化为公民住宿的场所,此时行抢就构成入户抢劫。二、关于违法入户与合法入户问题。在户中进展抢劫犯罪的不肯定都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违法入户抢劫的状况比拟简洁,均构成入户抢劫,如破门

4、而入、冒充军警人员入户、用欺骗等手段入户等。合法入户抢劫的状况比拟冗杂,如为追讨债务未果,激愤之下,将被害人抢劫;亲属之间到家借钱未成,施行抢劫。我认为对合法入户后抢劫的,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定入户抢劫,如利用债务关系,事前预谋好入户行抢的;利用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修理人员身份作掩护有预谋入户抢劫的等。因为上述状况虽然外表上看属合法入户,但因其入户抢劫前就有犯罪动机,因此应定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头,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状况不宜定入户抢劫,如上述因讨债不成在激愤之下的抢

5、劫以及亲属之间临时起意抢劫等,应按一般抢劫犯罪处理。三、关于转化犯罪问题。一些入户抢劫犯罪是由其他犯罪转化而来的。因抢劫犯罪本身是转化而来的,是否再定入户抢劫加以重罚,不应一概而论。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的,按照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规定惩罚。理论中,涉及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要是入户盗窃犯罪。对入户盗窃中被人发觉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留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分析:一是施行暴力程度。无论被告人盗窃数额大小,是否既遂,也不管其施行暴力是为了连续行抢,还是为了脱逃,只要在户内施行了情节严峻的暴力

6、,均应按入户抢劫论处。情节严峻的暴力,一般是指持械损害被害人,即有实际损害行为,不是单纯语言威逼。假如施行暴力情节不严峻,那么要留意区分以下状况:盗窃数额未到达数额较大的或盗窃未遂的不构成犯罪;到达数额较大的或盗窃既遂的应定盗窃罪从重惩罚。二是施行暴力的场所。假如被告人在入户盗窃被发觉后,逃跑到户外,为连续抢走财物施行暴力,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因其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假如逃跑到户外,为了脱逃,抗拒抓捕施行暴力,应按一般抢劫罪处理,不应按入户抢劫定罪量刑。三是留意审查犯罪分子的主观犯罪有意。区分入户后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的犯罪分子和一惯只偷不抢的、被发觉后为脱逃用法暴力或以暴力威逼的犯罪分子,

7、前者在主观上就有入户抢劫的有意,当然应按入户抢劫处理;后者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有意,假如暴力手段不非常严峻,一般不宜按入户抢劫论处。二者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均不一样。四、关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对事前通谋的入户抢劫犯罪,只要同伙进入户中抢劫,本人无论抢劫犯罪时是否进入户中,都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只是犯罪分工不同而已,对此,审讯理论中看法比拟统一。存在分歧看法的是对事前无通谋,抢劫时没入户的被告人,是否认入户抢劫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不应定入户抢劫,而应定一般抢劫,其理由是这类被告人处于附属地位,情节不严峻。我认为,对事前无通谋,抢劫时没入户的被告人,假如他不知同伙入户抢劫,那么不构成犯罪;假如他明知同伙入户抢劫,即使没预谋没入户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共犯,因为从犯应按主犯定罪。至于量刑问题,可详细考虑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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