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文艺体类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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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师范大学文艺体类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鼓励文学艺术与体育类专业教师积极从事高质量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参与国内外高水平的竞赛, 更好地提高我校文学艺术与体育的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升我校在国内外文学艺术界、 体育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促进学科的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 为本校在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创作与表演、体育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第三条:奖励范围1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音乐、美术作品。2在国家级艺术演唱、演奏、表演等并获三等奖以上、或在省(市)级艺术演唱、演奏、表演等并获一等奖以上的获奖者。3在省(市)级以上美展上展示,并获省(市)级一等奖以上

2、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美术作品。4在全国性的文学奖中获得奖励的文学作品。5在省(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金、银、铜牌者。文学、艺术、体育类研究的科研项目、论文的奖励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第四条:奖励条件1予以奖励的在职人员必须完成岗位规定的科研工作量。2奖励的对象只针对第一责任者,且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师范大学。3上述奖励范围内所指的比赛应由国家或省(市)级政府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第五条:奖励程序1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及成果进行奖励。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成果登录上海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系统 (科技)

3、或(社科),并上传论文原件、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有关材料。3各单位进行网上初审,文科由社科处、理工科由科技处审核后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4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第六条:其他1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决定。2. 二级单位、学科(基地)所制定的科研奖励办法, 以及其他涉及到科研的奖励规定,须分别报社科处、科技处审核备案。3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4. 奖励成果被举报有剽窃、 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将移交至校“学术和伦理道德委员会”裁定。5.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科

4、研奖励总额若超过预算的额度,由学校统筹按比例核算。第七条: 本办法(修订)文科部分由社会科学管理处负责解释,理工科部分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修订附表文艺体类成果具体奖励标准类 别项目奖励金额备注创作作品在音乐创作、戏剧创作、新美术上发表3000 元/首、部、幅获奖项目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同“文科奖励范围与标准”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10.0 万元全国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比赛一等奖(金奖)2.0 万元二等奖(银奖)1.5 万元三等奖(铜奖)1.0 万元省(市)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比赛一等奖(金奖)1.0 万元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个人金牌5.0 万元银牌3.0 万元铜牌2.0 万元上海市运动会个人金牌2.0 万元银牌1.5 万元铜牌1.0 万元团体金牌3.0 万元银牌2.0 万元铜牌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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