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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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业务-详解 信用证业务(credit operation)目录 1 什么是信用证业务1 2 信用证业务的分类2 3 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3 4 信用证业务的正常操作4 5 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问题4 6 信用证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4 7 信用证业务风险防范5 8 相关条目 9 参考文献什么是信用证业务1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并根据客户所指定的条件向卖主开具支付贷款保证书的一种业务,它实际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担保业务,以银行的信用保证客户的信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业务的分类2信用证业务是由商业银行保证付款的业务,一般用于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业务一般分为商

2、品信用证和货币信用证两种。1商品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在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时,信用证上开列买方购货所规定的条件,只要卖方按照所列条件发货,就有权凭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这种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2货币信用证是银行收取客户的一定款项后,开给客户保证在异地银行兑取相应现款的一种凭证。旅行者常常使用这种特殊的汇兑。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不仅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收入,而且可以占用一部分客户资金。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3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七个:(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让者(进口商)。(2)受益人(beneficiary)

3、即收取信用证金额者,一般为卖方(出口商)。(3)开证行(issuing bank或opening bank)即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情况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为买方所在地的涉外银行。(4)通知行(advising bank或notifying bank)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同时还承担鉴别信用证真伪(表面真实性)的工作,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的涉外银行。(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即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地,也即是垫付货款给出口商的银行。该行还负责审核单据,如单据无误,将

4、汇票及随附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示的银行)索偿。(6)付款行(paying bank)即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一般地,开证行和付款行是同一家银行,通知行和议付也是同一家银行。除此之外,有时还有一个关系人,即保兑行)。(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即对信用证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此时,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就有两家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对一家银行在国外分支行是否属于另一家银行作出解释,明确规定为“应视另一家银行”。这是因为,设在国外的分支行,是根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设立,故应视为

5、独立的法人。信用证业务的正常操作4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收回垫款,须经过多道环节,办理各种手续;又因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其具体做法亦有所不同。这里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来分析,其基本环节大体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现以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介绍其一般操作程序,其流程如图1所示。(一)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达成交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是采用信用证。因此,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

6、容包括两部分:一是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列明条款,其基本内容与买卖合同的条款相符;二是开证人对开证行所做的声明,其基本内容是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银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承认银行可以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要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等等。另外,在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手续费。(二)开证银行开立、寄送信用证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开证方式有“信开”(op

7、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两种。信开是指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邮寄给通知行。电开是指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注密押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工具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可分为简电本(brief)和全电本(full cable)。所谓简电本是进口人为了使出口人及早备货、安排运输而将仅有信用证金额、号码、装运期、有效期等少量信用证内容的文字用电讯通知出口人业已开证。这种简电本在法律上无效,不能凭此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这种简电通知往往注明“详情请见航邮件(detail airmail)”或类似字样。全电本开证是指

8、使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工具将信用证的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一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以加押的电讯,指示通知行通知或修改信用证时,该电讯即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而不应邮寄证实书。如果寄了证实书,该证实书无效,而且通知行没有义务将邮寄证实书与通过电讯传递收到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进行核对。如果电讯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传递将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开证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通知行递送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目前,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SWIFT开证,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

9、到的信用证电开本,SWIFT信用证已占很大比重。采用SWIFT,使信用证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化,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低,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乐于使用。按理说,开证银行可以将信用证直接寄给受益人,或可交开证申请人转给受益人,但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没有这样做的先例。因为出口人对国外银行并不熟悉,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假。所以,开证时一般要由开证行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三)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信开)或密押(电开),在核对无误后,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如果收到的信用证是以通知行为收件人的,通知行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

10、用证全文通知受益人。(四)受益人审查、修改信用证,并交单议付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相同。在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来的内容为准。如果修改通知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其他部分。在同一份信用证中的多处条款的修改,应做到一次向对方提出。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受益人收到信

11、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收益人。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较多。所谓“议付”(negotiation)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收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收益人的汇票和及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

12、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正当持票人,这样银行就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由于是议付行垫付资金,购买汇票和单据,所以又称议付行为“买单”。买单结汇是议付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可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由此可见,它又是“出口押汇”的一种做法。(五)索偿索偿是指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请求偿付的行为。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行或代付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偿。(六)偿付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代付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

13、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检查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如果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则由该指定的银行向议付行进行偿付。(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和提货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通告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如果开证人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亦可拒绝付款赎单。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

14、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问题41企业方面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申请开立信用证,假进口、真融资。有些不法企业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向银行申请开立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非法对外借款,以达到假进口、真融资的目的。滚动开立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有些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开证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足,一旦出现贸易、市场等风险,便无力支付到期款项。于是,企业便循环滚动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开证后不对外付款,变相举借外债。企业开立信用证后,不履行对外付款义务,信用证款项由境外机构支付,达到变相举借外债的目的。2银行方面对信用证审核不严,造成无贸易背景开证。一是对信用证的条款

15、审核不严,特别是关于承兑时所要求的条款,缺少提单、品质证明等重要商业单证的来单要求;二是没有认真审核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和开证金额是否符合企业的正常需求。单据不齐也为企业开证、售付汇。有些银行放松开证前的审单工作,单据不齐为企业开证,如需凭备案表开证而无备案表开证,需办理外债登记开证而无外债登记证明开证等。售付汇时,未按规定在有关单证上签章,甚至无核销单为企业付汇。不按规定进行授信风险控制。一是对非授信企业远期信用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20比例收足;二是由于对企业资信调查不深入,授信偏高产生大量的垫款;三是对同一客户开证金额过大,风险过于集中。3信用证方面(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表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而自行提供这样一份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又往往遭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下达对贷款的止付令。这种条款往往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不是,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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