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各种类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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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的各种类型介绍 视同销售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一个重难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安排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全部权属已发生转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三是用于职工嘉奖或福利; 四是用于股息安排; 五是

2、用于对外捐赠; 六是其他转变资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是销售代销货物; 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是将自产或者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是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是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是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是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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