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I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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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法I课件,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2009,国际投资法I课件,Questions:,What i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w to invest abroad?,国际投资法I课件,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概述(一)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国际投资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收益而从事的跨国或境外的资本交易活动。这里的资本,是指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包括资金(货币、黄金等)、机器设备、劳动力、债权、技术秘密、专利、商标、特许权、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兑现的权利等。,国际投资法I课件,(二)国际投资的类型,1、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政府投资一般是

2、指国家公共机构或国际公共机构的投资。国家公共机构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或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有些情况下还包括政府通过国家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国际私人(私企业)的投资活动是最为活跃的。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一般按国际收支统计分类的规定,一年以内的债权被称为短期投资,一年以上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资产等被称为长期投资。,国际投资法I课件,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私人或政府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私人或政府的贷款等。也就是说,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特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国

3、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企业有无经营控制权。,国际投资法I课件,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作用,(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I课件,国际投资法有如下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国际投资法I课件,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 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I课件,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包括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和资本输出国对

4、外投资的法制等国内法规范以及各国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法规范。,国际投资法I课件,1、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MIGA 华盛顿公约 WTO(TRIMS,GATS) MAI,国际投资法I课件,2、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NAFTA) 3、双边投资条约 4、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制定的有关指南、守则 5、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 6、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国际投资法I课件,三、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外资待遇又称国际投资者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5、,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外资待遇体现于各种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立法中,是这些国际投资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国际投资立法的核心条款。 目前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在各种投资条约中主要体现为四种:国际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国际投资法I课件,(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为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历经百年并且不断演变,至今还是现代国际投资关系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特许协议的名称繁

6、多,如国家契约、经济发展协定、开发协定、投资协定、跨国协定、准国际契约等。从这些纷繁的名称可以看出,围绕着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也一直延续到现在。,国际投资法I课件,(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历来是国际投资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南北双方存在激烈争议和深刻分歧的问题。 所谓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制性措施。国有化问题,既关系到资本输入国的主权问题,又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因而一直是国际投资争议中最突出的问题。国有化的合法性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 关于

7、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全部赔偿、不予补偿和适当补偿。,国际投资法I课件,5、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国际投资争议,或称跨国投资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投资争议包括任何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政府、外国公司机构因国际直接投资及国际间接投资而引起的争议,狭义的国际投资争议仅涉及因私人直接投资而引起的各种争议。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既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的手段,既有国内解决又有国际解决。实践中,具体的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外,主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综合起来大致

8、可以分为三大类:即非司法方式、准司法方式及司法方式。,国际投资法I课件,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遇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外交保护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议的传统方法之。,国际投资法I课件,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是国际法学家、原阿根廷外长卡尔沃(Carlo Calvo)在1868年他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的著名主张,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卡尔沃主义

9、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国际投资法I课件,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在海外进行投资是最简单的模式。从法律上讲,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东道国对外国的分支机构只有属地管辖权,对分支机构在国外的财产没有属人管辖权。 分支机构特点: (1)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只能以设立它的总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总公司决定,由于其所代表的公司信誉较高,资产较多,其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可能较广; (3)分支机构的资产完全由总公司投入,

10、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国际投资法I课件,二、在境外新建企业,(一)在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国际投资法I课件,合营企业分类,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合营

11、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国际投资法I课件,(二)合作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12、,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国际投资法I课件,(三)国际合作开发,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以及一定的年限内,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并共同生产,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国际合作开发应当是多方面的,但尤以石油和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最为常见。,国际投资法I课

13、件,(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国际投资法I课件,三、跨国并购,(一)并购的概念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即M

14、&A)是兼并、合并与收购三者的合称。“并”是指企业兼并与企业合并,“购”则含有收购与标购的意思。,国际投资法I课件,1、兼并兼并即吸收合并,又称全部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只有一个公司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2、合并合并即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原有的公司法人资格都不再保留,而是组成一个新的公司。3、收购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已获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但若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达到75%,即终止上市,目标公司也就由公众公司变为私人公司,丧失了其上市公司的资格。,国

15、际投资法I课件,德、法两家制药公司赫司特与龙颇灵宣布将它们的生命科学业务合并,合并完毕后将成为全球第二大药业公司,新组成的公司年销售额将达200亿美元,拥有员工逾9.5万名,同时采用新名Avnets。 这种合并属于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国际投资法I课件,收购有以下几种划分方法:(1)以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否同意被收购,公司收购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和恶意收购。(2)根据收购的对象不同,收购可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国际投资法I课件,(二)跨国并购跨国并购(Inter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又称越界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16、是指一个含有并购方式或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持有人,或与目标公司股份有关的特别权利拥有人分处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因素在内的并购行为。依被并购对象所在部门来分,跨国并购可分为横向(水平)并购、纵向(垂直)并购以及混合并购。,国际投资法I课件,四、BOT投资方式,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国际投资法I课件,小结,直接投资主要形式: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境外新建企业 三、跨国并购 四、BOT方式,国际投资法I课件,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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