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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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3第三章 转学5第四章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9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10第六章 休学、复学、中断、续接、退学与恢复13第七章 学生评价、奖惩与档案管理16第八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19第九章 附则212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2、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全市统一采用XX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

3、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第二章 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

4、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第七条 (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第八条(

5、注册建籍)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为学籍中断,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6、。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第九条(学籍号管理)本市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XX市学籍号。全国学籍号由国家相关教育部门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XX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号。第十条(信息采集)本市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义务教育招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提供。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学生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正信息。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学生信息。第十一条(考勤)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

7、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第十二条 (家长责任)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应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就读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8、 转学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学校: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1学生为本市户籍;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XX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3学生父母一方为

9、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XX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第十四条(申请材料)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

10、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知书。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转学手续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具体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六条(申请手续)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11、。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转学)本市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本市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原则予以统筹安排。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

12、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或诱导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学校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学校原则上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接收学生。转入学校应负责协调转入学生学籍在系统中的完成情况,并将办理完成情况主动告知学生家长。第十九条(区责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内转学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学校

13、办理转学的情况,合理安排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年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指导学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第四章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第二十条(升级)小学阶段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小学学生修业期满,学生均可升入初中学段学习。初中阶段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各科学年总评合格,予以升级。学生有学科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后随班升级。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语文、数学科目总评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当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合

14、格成绩可替代相应科目的补考成绩。第二十一条(跳级) 学生在就读年级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级就读。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不跨学段跳级。跳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十二条(重读/留级)(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重读。义务教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2次。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二

15、)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1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目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2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第二十三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身体康复后(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四条 (毕业)(一)小学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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