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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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甲方(债权人/质权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乙方(债务人/出质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丙方(仓储人/监管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号综合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共同信守。第1条 质物规定1.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根据甲方、乙方共同委托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代表甲方进行占有、监管,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1.2 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商品,乙

2、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1.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违反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若因质物的所有权瑕疵或其他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由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代表甲方进行验收、占有与监管。1.5

3、 质物在每次办理入库、提货或换货手续前,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授信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与附件,列入丙方代表甲方占有与监管范围,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质物清单与授信协议不符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授信协议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物清单须传真至甲方,传真机号码为 ,质物清单的原件应在签发之日起三天内交存甲方。1.6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总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根据甲方、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确定。1.7 丙方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及质权人的全部权

4、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第2条 占有和监管2.1 丙方接受甲方、乙方的共同委托,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2.2 甲方与乙方确认,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之日,即质物已经移交至甲方占有之日,由丙方代为验收、占有及监管。乙方保证配合丙方对质物的验收、占有、监管。2.3 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或者对甲方

5、质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4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2.4.1 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以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2.4.2 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清单。2.4.3 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2.4.4 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的价值、数量、质量,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2.4.5 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2.4

6、.6 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2.4.7 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在相关的质物粘贴质押标签。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 “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标识。2.4.8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2.5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应当就甲方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6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按如下约定向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用。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丙方承诺,在监管期内其承担的仓储监管责任是独立的、无条件的,不以仓储保管费如期足额支付作

7、为其承担仓储监管责任的条件,不得因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仓储保管费而拒绝履行仓储监管责任或降低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标准,亦不得以此作为其未能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抗辩和豁免的理由。2.7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仓储保管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 内付清所欠款项。在此期间,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 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构成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授信协议项下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属于质物担保范围。2.8 丙方传送给甲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为本协议及质物清单的一种形式,该电子数

8、据在到达甲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协议及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2.9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代表丙方,由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10 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质物上粘贴质押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第3条 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3.1 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清单。3.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印鉴式样为: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印鉴式样为:乙方: 丙方: 3.3 上列印鉴式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

9、协议所列的附件。3.4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占有与监管范围的确认。3.5 未粘贴质押标签的质物,若属于有关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质物清单、质物仓单)规定的质物的,亦属于质押给甲方的质物范围。第4条 提货规定4.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4.2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所提质物价值等

10、值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4.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担保率。4.4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授信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4.5 以上各

11、款中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约定。4.6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1) ,签字式样为 ,或(2) ,签字式样为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如甲方指定人员外出无法在提货通知书签字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区号) 和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 (电话: 、(区号)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

12、货通知书原件交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4.7 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送达甲方。第5条 价格规定5.1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做向上或者向下的调整。5.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价

13、格 相比较涨幅大于 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价格,甲方审核后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向丙方发出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对质物价值予以调整;调整后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质物,乙方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办理提货。5.3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 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第6条 其它约定6.1 质物委托丙方占有、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

14、方负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到期期限后三个月,并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6.2 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6.3 本协议中“担保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6.4 授信到期或提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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