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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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 录1 总则31.1 编制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适用范围31.4 工作原则32 组织指挥体系42.1省减灾委员会42.2专家委员会43 灾害救助准备44 信息报告和发布54.1 信息报告54.2 信息发布65 省级应急响应75.1 I级响应75.2 II级响应105.3 III级响应135.4 IV级响应155.5 启动条件调整165.6 响应终止17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7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76.2 冬春救助17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87 保障措施197.1 资金保障197.2 物资保障20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1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

2、17.5 人力资源保障217.6 社会动员保障227.7 科技保障227.8 宣传和培训238 附则248.1 术语解释248.2 预案演练248.3 预案管理248.4 预案实施时间2525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

3、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国家和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2 组织指挥体系2.1省减灾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

4、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2专家委员会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 灾害救助准备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测绘地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

5、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地)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预警及灾

6、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 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

7、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4.1.2 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1.3 对干旱灾害,全省各级应急管

8、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

9、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省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5.1 I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全省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4

10、)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省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5.1.3响应措施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

11、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地)、重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省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省减灾委副主任率领省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

12、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XX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

13、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信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

14、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地)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

15、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受灾市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II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1)死亡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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