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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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制度】 为加强我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范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制度。一、汛前排查 1时间:每年3月1日至4月25日 2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排查单位:乡(镇)国土资源所 4排查的范围:辖区范围 5排查的主要内容:对辖区范围内地形、地貌的变化情况进行排查;对已有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变化情况记录,对毁坏的简易监测点进行补设;对人口集中的集镇、居民点房前房后的地形、地貌、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新点登记造册,收集变形特征、规模、潜在危害性等情况,并分出轻重缓急上报,确定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

2、防灾单点预案;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年4月26日前将排查结 果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或地灾办。县国土资源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变形严重的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二、汛中巡查 1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2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排查单位:乡(镇)国土资源所 4巡查对象:已登记造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口集中的集镇及居民点房前屋后;群众反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5巡查主要内容:实地查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情况,并检查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记录填写是否规范、完善;检查群测群防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两卡”(防灾工作

3、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发放情况。6乡(镇)国土资源所参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巡查,每巡查一次,要做好巡查台帐和登记,巡查结果一月一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重大险情一事一报。县国土资源局视其上报的险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性处置意见。三、汛后核查 1时间: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 2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排查单位:乡(镇)国土资源所 4核查对象:辖区内所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5核查的主要内容:已登记造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照汛前的排查情况,将汛期以来的各灾害隐患点变形活动情况(变形范围有无变化、裂缝有无增多增宽)逐一记录填表,视情况调整监测手段及密度;核查群测群防工作是否按相关要求落实,监测工具和监测设备是否齐全、完备,有无损坏,对不负责任的监测人员进行调整。6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上报的核查结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害程度、稳定状态调查核实,划分等级,指导调整群测群防措施。四、“三查”记录规范化 每次检查必须作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变形情况、监测及记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处理措施。检查记录应一式二份,参与检查人员都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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