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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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的客体为().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保险合同的客体为().篇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 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 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作为保险合同 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 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 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 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 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 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法 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

3、提,其意 义在于:第一,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 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 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 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 性质。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所谓道德危险,是投保 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 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彳了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 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 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

4、约定对 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 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 无效。篇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来源:91up快学堂(http:/ )【91up快学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乂称保要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2、保险单a. 要求:必须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b. 主要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3、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也称小保 单,不列明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同等效力。4、暂保单:保险单发出前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5、一种临时凭证,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5、预约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是一种不定期的合同,主要用于货物经济保险和再保险。6、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时, 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二)保险合同的内容1、构成a. 定义(广义):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b.从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部分c. 从条款的性质看:基本条款;特约条款2、基本条款a.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b.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c. 保险标的d. 保险金额e.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

6、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f. 保险责任定义: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基本责任:a.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的损害b.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失c.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所有物或动物所致损失d. 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致的损害特约责任:附加责任,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的扩大,一般不单独投保。g.除外责任定义: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表示方法:列举:列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列举:未列入保险责任的都是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包括:a.不可保的风险b. 保险标的的正常性自然损耗,货物固有的瑕疵所致损失c. 间接损失d.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颁布禁令所造成的损失

7、e. 道德风险h. 保险期限定义: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计算方法:按时间;按航程;按工期i. 保险赔偿或给付处理:由当事人的保险合同中约定(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j. 特约条款附加条款: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彳丁 约定的补充条款保证条款: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 担保的条款篇三: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课程名称:金融市场学老师:王俊班级:财政金融系 20XX级保险班姓名:王朗20XX0212312王德 20XX0212330王布廉 20XX0212354穆应红 20XX021233

8、3 日期:20XX年4月3日第1页共10页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作者:王朗王德王布廉穆应红摘要:对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本文从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两个方面同时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的关键。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关键词: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原则;性质;保险标的一般认为,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合同不存在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客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保险合

9、同客体的学理争论保险理论界上对于保险合同客体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 :(1)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2)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 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款标准的依据。(3)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当成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障行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不是物 ,而是债务人的特

10、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第2页共10页或者不作为)。在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是请求其为某种特定的保障行为。而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保险人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的劳务活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围绕着这种劳务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一旦离开这种劳务活动,保险合同就不能称之为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 行为。(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保险利益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合同本身,而在于一旦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11、人对其财产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享有的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就是保险 合同的客体。(四)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和彳丁为的统一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构成保险合同客体的要素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包括保险标的和行为两个因素。单一的保险标的或者行为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只有二者的统一体才能诠释保险合同的真正客体所在。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为保险利益针对以上诸多观点,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观点进彳了 一* 一*探讨:首先,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

12、对象的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要件,是保险合同需要保障的对象。没有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无法存在。然而,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存在的必备要件并不能说明其就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仅为保险利益的载体。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保险标的本身免受损害,而是为保险标的提供一种保险经济保障,这种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受到的利益损失。比如说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该汽车保险并不能保证第3页共10页汽车本身不遭受损害,而只能是当汽车遭受损害后为其 提供补偿。保险标的若丧失了的保险利益,即使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仍然不

13、能得到保险金赔偿。因此 ,保 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亦不赞成。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误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行为”固然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在人身保险事件出现 时,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也确实需要以 行为的方式作出。 但是,这种保障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指的”行为”是不同的。其实,任何物的转移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举 个例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14、是物, 但是对物的转移必须通过交付这一行为才能实现。我们 不能就此认为当事人之间转移的是 交付行为而不是物, 否则,就会得出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唯一客体的荒谬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特指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能够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收取了定作人的费用后 ,就 应当完成定作人指小的工作并交付成果。由此可知,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赔偿给付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指 的行为,因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同时,这种保障行为依 附于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 于保险标的上享有的保险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履彳丁保障彳丁 为,这种保障行为指向的仍然是保险利益。因此,该观点只不过是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本质上仍然赞成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至于第四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折中的观点。将保险合 同的客体多元化,实质是在无法准确确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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