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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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述评 伍飞霏(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广元 628000)摘要:职业教育中学生顶岗实习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而在实习中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却是法律上的缺失。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实习企业是否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研究者大多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但这类劳动法律关系是否有其特殊性,研究者提出了特殊劳动法律关系的观点。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综述G710 :A :1672-5727(2013)03-0008-03由于职业教育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特点和需要,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就需要顶岗实习,在国家政策层面也有相关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

2、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但由于顶岗实习制度中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缺失,实践中出现了工作时间长、工作报酬低、工伤赔偿难等问题。职业教育界和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笔者拟对这些研究进行述评。顶岗实习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现有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了其研究思路,可以说这是研究者们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即使部分研究者没有直接回答此问题,但在回答如何保护学生具体的劳动权益时,也将面临此问题。朱芬俊和王进首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

3、题进行分析,指出:“如何看待学生身份、认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实习过程中的关系,就成为解决此类矛盾、问题的前提和关键。”研究者首先是从实习过程中的管理主体和宪法两个层面上提出学生和劳动者身份并存的观点。这一观点直接决定了研究者将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其理论依据是劳动法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后,研究者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马国香和马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认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三种认识。接着他们从劳动本身、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宪法层面进行了分析,确定了顶岗实习属劳动关系。邓廷云和张翔分析实习安全事故归责,首先提出了顶岗实习生具有双

4、重身份,在安全事故归责中具有特殊性,认为顶岗实习能够适用劳动法,实习生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奚小网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在分析学生意外伤害问题时,提出:“国家应完善有关政策,对职业院校学生因实习和实训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虽没有直接回答实习时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参照工伤保险制度。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间接认可了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余卫明和喻洁从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分析,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对实习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

5、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伤害,实习生必须指出是实习单位的过错所致。同时,实习生最终能否获得赔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赔偿对于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是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校企合作。而现有的商业保险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中最高赔偿额不高,对于伤害来讲是杯水车薪。因此,研究者提出了修改现有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就间接承认了顶岗实习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思路的研究对于前述问题,做出肯定回答的研究者仅仅是对现有劳动法律的批判。因此,部分研究开始换一种思路,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定义为一种不同于现有法律的特殊劳动关系。何小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德国、法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

6、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借鉴境外职业培训法律的规定,将实习职校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并提出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实习生应获得合理劳动报酬、避免过度使用实习生、实习工作与学习的专业技术相一致、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观点。黄璜从宪法的角度研究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指出实习期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而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是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关系;对于尚不明确的实习生地位,他从实习生学生身份与劳动者冲突之逻辑质疑、实习生劳动主客观、公民平等权、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四个方面认定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认为私法层面上,高校实习生具有特殊性,因此,提出了实习劳动关系,以使实习生获得劳

7、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及时获得救助。陈红梅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实习生的困境。文章将高校实习生认定为“权利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并依据社会和谐、实质平等、社会责任三个理论论证了对高校实习生的法律保护,检讨了高校实习生成为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缺失,认为在教育法律制度上“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实践中对实习的管理较为混乱”、“实习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因此,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实习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包括劳动权利”;在劳动法律制度上,“现行法律没有将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劳动法理上来看,实

8、习大学生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否定了之前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的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研究者普遍批评了这一法律调整,认为不仅给受害学生带来了赔偿难的问题,同时也为企业和学校带来了法律风险,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最后,陈红梅指出了从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保护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路径选择。研究展望第一,现有研究中批评了现有法律

9、制度上的缺失,而在社会权力兴起的现代社会中,具有行业自治权的行业协会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政策层面上,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虽没有规定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但政策精神是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在实践中,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有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的

10、职能。因此,对校企合作中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标准的研究将成为热点。第二,研究中提出了弥补现有顶岗实习中工伤赔偿制度缺失的办法,其中,购买商业保险成为政策和研究的共识。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赔偿额少、理赔难等问题,这将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如何设计出针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中潜在的风险的保险将具有直接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是企业和学校所期待的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第三,部分省市的地方法规在这方面走到了前面,研究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例如,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研究。随着各地相关法规的出台,这种区域研究也将成为研究热点。而且由于职业院校的跨省市校企合作占很大一部分,可能产生的法规冲

11、突将会给行政部门的执法适用带来困难,这也是研究者将思考的问题。参考文献:1许建宇劳动权的界定J浙江社会科学,2005(2):59-652丁杰大学生实习现状不容乐观J教育与职业,2007(34):933任仕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调查J现代教育管理,2009(3):93-954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98-1015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66-706朱芬俊,王进有关实习期劳动权益保护教学的几点思考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1)7马国香,马敏高校顶岗实习生的权益保护J湖南科技学院

12、学报,2010(7)8邓廷云,张翔高师院校顶岗实习生安全事故归责探究基于相关法律主体的归责分析J教育探索,2011(4)9奚小网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1(1下)10余卫明,喻洁论实习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J时代法学,2011(2)11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6)12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13黄璜应当建立实习劳动关系制度宪法视野下的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作者简介:伍飞霏(1985),男,四川自贡人,法学硕士,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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