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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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专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专利纠纷裁决。 一、监管任务 市科技局是蚌埠市范围内专利权纠纷的裁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负责争议裁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科技局应严格执行公正、公开制度。 (一)是否公示争议裁决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是否

2、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是否依法按规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三)是否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四)是否公示争议裁决结果。主办科室在裁决生效后,是否督促争议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事后监管 (一)裁决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专利纠纷裁决结果。 (二)裁决后跟踪检查。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不依法自觉履行裁决的,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监督检查。落实跟

3、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受理、审理、裁决、执行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争议裁决申请受理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两人以上,依法合理调解,公正裁决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争议裁决会审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四)社会监督。市科技局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争议裁决事项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电话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

4、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科技局在专利纠纷裁决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专利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专利纠纷裁决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

5、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安徽省专利条例 第二篇:土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土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

6、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土地登记的权利人登记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督土地登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提供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地籍调查资料、地上附着物权属、完税凭证等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二、事中监管 (一)规范受理对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准确登记将土地登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及内容变化情况,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地上附着物情况等信息分别填写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权利证书上。 (三)信息

7、公开公示将土地登记信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告。 三、事后监管 (一)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国土部门在土地登记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业务技能,提升工作效率。 第三篇: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9、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校车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不含县)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资格审查。审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是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二)材料审查。是否公示校车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校车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所在单位登

10、记证;(2)车辆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4)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含有准驾校车及驾管所盖章确认);(5)车辆行驶证;(6)车辆承运保险单;(7)校车线路运行方案;(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校车许可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审;是否按规定时限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责任科室是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申报单位的各项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结果告知。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11、。对申请人提出的校车许可申请,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校车许可申请,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责任科室受理、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三、事后监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

12、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四、责任追究 在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3)审查环节对学校申报的材料

13、审核不严格,影响科学决策的;(4)决定或初审转报环节程序不规范,超时办理的;(5)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责任意识。负责校车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应

14、加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认识,引导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正确理解政策,提高申报效率。 第四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

15、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7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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