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王利明《民法》(第5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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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部分教材精讲45小时视频讲解 第一章民法概述视频讲解 1.1本章要点 1.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视频讲解 2.1本章要点 2.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视频讲解 3.1本章要点 3.2重点难点导学 第四章自然人视频讲解 4.1本章要点 4.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五章合伙视频讲解 5.1本章要点 5.2重点难点导学 第六章法人视频讲解 6.1本章要点 6.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七章民事权利视频讲解 7.1本章要点 7.2重点难点导学 第八章物视频讲解 8.1本章要点 8.2重点难点导学 第九章民事行为视频讲解 9.1本章要点 9.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章代理视频讲解 10.

2、1本章要点 10.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视频讲解 11.1本章要点 11.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视频讲解 12.1本章要点 12.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三章物权变动视频讲解 13.1本章要点 13.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四章所有权视频讲解 14.1本章要点 14.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视频讲解 15.1本章要点 15.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视频讲解 16.1本章要点 16.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七章共有视频讲解 17.1本章要点 17.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视频讲解 18.1本章要点 18.2重点难点导学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视频讲解

3、 19.1本章要点 19.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章占有视频讲解 20.1本章要点 20.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视频讲解 21.1本章要点 21.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视频讲解 22.1本章要点 22.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视频讲解 23.1本章要点 23.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视频讲解 24.1本章要点 24.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五章合同概述视频讲解 25.1本章要点 25.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视频讲解 26.1本章要点 26.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视频讲解 27.1本章要点 27.2重点难点导学

4、 第二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视频讲解 28.1本章要点 28.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视频讲解 29.1本章要点 29.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视频讲解 30.1本章要点 30.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之债视频讲解 31.1本章要点 31.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视频讲解 32.1本章要点 32.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视频讲解 33.1本章要点 33.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视频讲解 34.1本章要点 34.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视频讲解 35.1本章要点 35.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

5、协议视频讲解 36.1本章要点 36.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视频讲解 37.1本章要点 37.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视频讲解 38.1本章要点 38.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视频讲解 39.1本章要点 39.2重点难点导学 第四十章侵权责任视频讲解 40.1本章要点 40.2重点难点导学 第四十一章民事责任的承担视频讲解 41.1本章要点 41.2重点难点导学 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 解视频讲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

6、及 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 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 解视频讲解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7法学综合(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 详解视频讲解 第一部分教材精讲45小时视频讲解 第一章民法概述视频讲解 1.1本章要点 民法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效力 1.2重点难点导学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词源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2)在一些大陆法系的近代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 转译而来的。 (3)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

7、法语“Droit Civil”(民 法),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民法”。 (4)我国清朝末年,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 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 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00:00 / 00:00 2民法的作用 (1)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 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2)在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 3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

8、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 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 的立法文件。 a.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范围局限于民 事,而另外制定商法典规定商事方面的事项; b.采用民商合一的大陆法国家,

9、不分民事和商事内容,统一制定一 部民法典予以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4)民法学 民法一词还可以指民法学。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我国民法学的主 要任务是: 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不仅要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 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而且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项民事法 律制度,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 揭示其内在的规律。 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 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4民法通则第二条对民法的定义及其意义 (1)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10、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意义 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不仅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的职能,而且为我国经济立 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 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这就从根本上划清 了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从立法上解决了有关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的争论。 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 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定义 财

11、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财产关系的内容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 00:00 / 00:00 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两类财产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 转关系的前提条件,通常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对财产实施法律上的处 分,与对方发生债的关系;

12、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 方法,即财产所有人通过债的关系取得或行使财产的所有权。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 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2)人身关系的内容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a.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 的利益。 b.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 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c.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 体的

13、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a,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 权关系。 b.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 权等,也属于身份权。 c.婚姻自主权不是妻权、夫权,也不是婚姻权,而是每个公民所享 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 容,所以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 a某些人身权的存在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并与 他人广泛地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b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使公民和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如法人

14、的名称权); c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往往会使其遭受财产 的损失。 三、民法的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 权利法的特点。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 预。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 种

15、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 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 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 护。 (2)等价有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 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任何一方不得 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人的利益,一方给他方造成损害, 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 额相同。 (3)自愿原则要求

16、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意志,根 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 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讲诚实、守 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的含义 本书认为,经济法一词具有双重含义。 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经济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经济法 概念通常又称为经济立法。 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即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 法。从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它是国家权力作用 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 (2)民法和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此种关系是按照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 来的行政隶属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 从方法上看,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公民之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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