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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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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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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161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56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1.4%,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公布的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况,经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国30个省(区、市)都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3个、40-80%的6个、20-40%的10个、10-20%的11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4个、10-20%的15个、5-10%的9个、5%以下的2个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1,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2表1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省(区、市)实际消纳量(亿千瓦时)实际完成情况同比增加百分点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超出下达最低权重指标的百分点青 海62984.7%2.963.5%21.2 四 川234481.8%0.780.0%1.8 云 南163480.6%-2.380.0%0.6甘 肃72252.5%-1.444.5%8.0 重 庆61051.4%5.940.0%11.4 湖 南90947.1%2.740.0%7.1 广 西87843.3%0.239.5%3.8 湖 北92743.2%10.732.5%10.7 贵 州64640.7%5.130.0%10.7 上 海56135.6%1.132.5%3.1 广 东229433.1%-1.328.5%4.6 吉 林24430.3%5.324.0%6.3 宁 夏27726.7%1.022.0%4.7 江 西41025.2%-0.322.0%3.2 陕 西43424.9%2.517.0%7.9 黑龙江23823.4%1.422.0%1.4 新 疆65220.54%-0.120.0%0.5 河 南73121.6%1.117.5%4.1 内蒙古82121.1%2.818.0%3.1 浙 江94619.6%-0.417.5%2.1 福 建47319.0%-5.019.0%*0.0 山 西44018.8%0.417.0%1.8 安 徽42717.6%1.915.0%2.6 辽 宁41817.2%1.815.0%2.2 江 苏107216.8%1.814.0%2.8 北 京18716.4%3.715.5%0.9 海 南5916.2%1.713.5%2.7 天 津14116.1%3.514.5%1.6 河 北55914.2%0.513.0%1.2 山 东86012.4%0.811.5%0.9 西 藏7287.1%-1.6 不考核-全 国2161328.8%1.3 备注:福建省2020年由于来水偏枯,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权重低于国家下达的19.5%考核指标0.5个百分点;通过指标年度转移,将0.5个百分点转移至2021年。

表2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省(区、市)实际消纳量(亿千瓦时)实际完成情况同比增加百分点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超出下达最低权重指标的百分点青 海18825.4%*5.725.0%0.4 黑龙江21821.5%1.320.0 %1.5 宁 夏22221.4%0.120.0%1.4 吉 林17221.3%2.518.5%2.8 内蒙古76019.5%2.816.5%3.0 甘 肃24517.8%0.916.5%1.3 山 西39316.8%0.616.0%0.8 北 京18316.1%4.115.0%1.1 云 南30715.1%-1.215.0%0.1 天 津13215.1%3.114.0%1.1 河 南46513.7%0.612.5%1.2 辽 宁33113.6%1.112.5%1.1 安 徽33013.6%1.312.5%1.1 陕 西23613.6%1.912.0%1.6 河 北53013.5%0.512.5%1.0 新 疆34510.9%0.410.5%0.4 山 东79211.4%0.311.0%0.4 湖 南21511.1%2.59.0%2.1 江 西17210.6%1.99.0%1.6 湖 北1949.1%1.38.0%1.1 江 苏5749.0%1.67.5%1.5 广 西1808.9%2.47.0%1.9 浙 江3627.5%*0.87.5%0.0 海 南277.4%0.66.5%0.9 贵 州1167.3%2.16.0%1.3 福 建1817.3%1.76.0%1.3 四 川1746.1%0.56.0%0.1 广 东3755.4%1.24.5%0.9 上 海764.8%0.64.0%0.8 重 庆494.2%0.23.5%0.7 西 藏1821.6%0.7不考核-全 国856211.4%1.2  备注:1.青海省加上了河南省转让的12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2. 浙江省加上了宁夏自治区转让的12.55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三、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2020年,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I类资源区、宁夏III类资源区和山西IV类资源区未达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162小时、197小时和150小时2020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15表3 2020年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省(区)资源区地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2020年实际利用小时数2020年偏差小时数内蒙古I类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20002318 318 II类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19002378 478 新疆I类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19002616 716 III类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18002178 378 甘肃II类嘉峪关市、酒泉市18002016 216 III类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18001638 -162 宁夏III类宁夏18501653 -197 黑龙江III类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19002255 355 IV类黑龙江省其他地区18502270 420 吉林III类白城市、松原市18002302 502 IV类吉林省其他地区18002355 555 辽宁IV类辽宁18502243 393 河北II类张家口市19002032 132 山西IV类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19001750 -150 表4 2020年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省(区)资源区地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2020年实际利用小时数2020年偏差小时数内蒙古I类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15001626126II类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14001619219新疆I类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15001655155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350141464甘肃I类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1500153535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4001263-137青海I类海西15001436-64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4501387-63宁夏I类宁夏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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