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一、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二)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四、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由各企业分别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必须为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六、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用汉语拼音字头)四位顺序号 S—年号七、制定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三)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四)保证食品产品质量和安全;(五)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六)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八、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在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中按要求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对企业标准的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审查:(一)对企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进行论证、审查二)对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审查企业标准应符合科学、安全的原则,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九、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原则上每次审查不少于5 位专家参加,审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十、企业标准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一份)及电子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和必要的技术资料;(五)企业标准审查意见表;(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主管领导签署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八)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十一、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比较十二、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主管领导签署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十三、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十四、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备案。
十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和企业标准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含骑缝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23(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十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十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厅局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四)企业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十九、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企业标准延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二)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原件;(三)新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一份)和电子文本;(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主管领导签署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六)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二十、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经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后备案二十一、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 3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的,企业标准自动失效,原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二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做出处理:(一)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二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并告知有关部门二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二十五、2009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效期届满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 龙 江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接收日期: 年 月 日备案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龙江省卫生厅制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标准名称制定( ) 修订( )适用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 址电 话 邮 编传 真 联系人备案单位保证书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 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 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家标准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际和国外标准标准名称(标准号)原料要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生产工艺要求终产品要求其他内容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 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 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 污染□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 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8.本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可以公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1、请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一份附在此表后面,其中二份备案后退回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留存二份,同 级农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各留存一份2、企业标准依法应予以公布,凡涉及商业秘密的标准内容不宜公开的请书面提出,同时提供可以公布的企 业标准文本3、该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请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省卫生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注销备案。
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标准名称和编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准备案号: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标准延续备案时间: 年 月 日一、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1、继续有效( ) 2、修订并重新备案( ) 3、废止( )二、结果说明:注:食品生产企业在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时,应申明产品配方、原料、生产 工艺变化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