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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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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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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保障信访即接即处制度的通知各区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 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 理程序,根据《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 定《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 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 理程序,根据《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 本办法 一、即接即处案件适用范围:属劳动保障职权管辖范围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发生在 2 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来信来访案件具体包括:1)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上访案件;2)劳动者有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倾向的或者威胁要制造事端的突发事 件; 3)关系到劳动者生命救助所需医疗费用的案件;4)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 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事实清楚, 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5)违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严重违法案件;6)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信访案件;7)社会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信访案件;8)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9)体罚、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害 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案件;10)其它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的劳动突发性事件。

二、不应采用即接即处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1)举报投诉单位、违法事实或者纠纷内容不明确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4)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 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一般性的劳动保障违法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的; 7)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的 三、即接即处案件处理程序: 1、属于即接即处案件处理范围的案件,劳动者来访的,接访员接访后应 尽快和用人单位联系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属于明确违法类的应告知单 位违法责任,并要求单位自行纠正错误;属于纠纷类的案件,应询问单位是 否愿意自行解决或者接受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情况应告知来访职工接访 高峰期无法当场和单位联系的,则在事后应尽快和单位联系并告知上访人 初步结果(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除外)初步处 理情况应及时在《投诉状》或《来电登记情况表》上记录 1)属于双方同意自行先调解处理的案件,上访人签字双方可自行调解, 员工申请撤诉或者单位将解决情况书面报告后案件结案,如双方无法自行 调解成功,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则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解。

2)属于当事人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案件,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 解,由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确定调解负责人 3)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案件,应依 照规定告知员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4)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属于本局其他处室办理的业务,应当即 告知来电来访人到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5)依法应当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和办理的案件,则应告知来信来访 人直接到有权管辖机构办理,来电来访人不同意到相关机构办理,应告知 其将依法转办有关机构办理,同时告知其办理机构的咨询和地址 2、信访员接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案件、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涉及到危害劳动 者生命健康或生命救助的案件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劳动突发性 事件,应立即上报支队有关领导,由队领导安排具体人员协调处理 3、不宜采用即接即处程序的案件,依照正常举报投诉程序办理 四、即接即处案件登记、立案和结案规定 1、依照即接即处已经解决的求决类案件,信访受理员应将解决情况记 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 2、对依照即接即处程序办理的案件,在调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 受理权限范围,且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应告知劳动者向有权处理的 机关提出。

调解人将具体情况记录在《处理情况表》,结案归档 3、对存在违法举报类案件的立案、查处和结案按照现有法律程序执行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 取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 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一)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市 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以及外地驻厦单位 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区(含街、镇)属企业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 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 5 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 1 至 5 名,并填 写《委托书》。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 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 动仲裁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四)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 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六)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 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 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再到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三、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处理程序:接访台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 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归档统计 (二)处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和立案。

对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将及时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 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 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三)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 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争议等原因向劳动 监察机构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 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投诉人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 1 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程序主要分接访台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 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及归档统计等几个阶段 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 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科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 询人员,先填写《投诉状》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 5 人以 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 1 至 5 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 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 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 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 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 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 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 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 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 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 移送劳动监察科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 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 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仲裁 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3、属于综合类案件(既有劳动争议,又有违法举报),分别按争议类和 举报类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属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质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讲解或答复当事人或者引导其向相关业务处室咨询 三、调查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 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 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四、跟踪答复:接待人员对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 要答复的分流案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五、结案归档: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整理归 档,并输入电脑信访提速 单位违法举报成本加大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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