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纲要求大纲内容要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熟悉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了解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记忆思路:法律(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 【例题单选题】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 )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A.国务院 B.自律性组织 C.证券监管部门 D.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 【考点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7月1日实施。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故此其生效日期应当改为2014年8月31日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性自律管理 主要内容: 1.有关证券发行 2.有关证券交易 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 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 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 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 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 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法》 于1994年7月1日实施 现行的《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主要内容: 1.总则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7.公司债券 8.公司财务、会计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0.公司解散和清算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这次修改涉及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但与此同时却加强了企业诚信监管 “白手起家”成现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新《公司法》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工商部门也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种改革,将减少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服务与发展环境 (三)《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是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1.总则 2.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 4.基金的募集 5.基金份额的交易:上市交易条件、终止上市交易情形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10.监督管理 11.法律责任 变化1 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
私募基金合法化,对整个行业来讲,公私募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但竞争的平台也会更加规范,只有提高自身资产管理能力,才能在这个环境里发展壮大 公私募有望合二为一 变化2 《基金法》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政策的放松使得选择激励的方式更加多样具体来看,股权激励的实施在小公司较为容易,在大型基金公司实施起来则较为艰难 变化3 针对市场担心的“老鼠仓”,新《基金法》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放开从业人员炒股,增加行业透明度,促进行业空气的净化,巩固基金公司在市场中的作用 从业人员可以炒股 从基金业伊始,人们就一直在谈论一个问题,那就是持有人的利益问题老鼠仓”屡禁不止,屡屡有人触及高压线,导致政策不断加码,行业人人自危 市场发展到今天,“老鼠仓”似乎也快要成为历史名词了新《基金法》在修改的时候,态度却发生了转变 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意味着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只需要报备,即可进行股票投资 变化4 基金公司牌照稀缺性下降,使得行业更加市场化,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
基金公司只有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才能在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 差异化发展加速 基金公司发展到今天,从处处管制,到处处放开,面临着混业经营的挑战,基金公司开始在未来的大门前犹豫了 变化5 众多小基金和FOF良莠不齐,新《基金法》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这在基金合并和产品设计上打开了创新空间 基金合并打开创新空间 新《基金法》中规定,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这意味着,小基金可以“关停并转”,FOF(基金中的基金)成为公募基金中的一员 “维持一个小基金成本是很高的,只收管理费覆盖不了成本合并产生了规模效应,有利于管理”,上海一大型基金公司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一些濒临清盘红线的基金碍于面子不能清盘,随着新的《基金法》出台,就可以将这些小基金合并,尤其是策略相似、又在同一个销售渠道的基金,要合并会更加容易 当前基金公司的牌照还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基金公司可以用其他基金来养活这些迷你基金,等到牌照的稀缺性消失,基金公司可能就没能力覆盖这个产品,因为未来竞争肯定加剧,小的基金可能会越来越多,小基金的合并势在必行,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称。
某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将几只小产品合并后,可将其设计成一只母基金或者伞形基金等形式,这就把基金创新的空间打开了 其实FOF早已经出现在券商和银行的产品中,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也终于成了基金行业中的一员,新的《基金法》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国内当前1000多只基金,而股票也才2000多只,投资者选基金并不比选股票容易不过,也有人士分析称,FOF对国内大型基金公司更有吸引力,这些大型基金公司有完整的产品线,有较多的产品供选择,国内FOF初始的发展应该是以投资内部基金为主,但若做不好,对自家品牌的负面影响也会很大但FOF的推出确实为基金公司的经营、规模增长、产品的设计上打开了空间,为基金公司形成了一个新的创新点和规模增长点 变化6 通过上市,基金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以发展更多的新业务,未来的股权激励也会有实质性的意义有监管层和新《基金法》的支持,基金公司上市或许并不遥远 上市并不遥远 事实上,新《基金法》为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此前记者了解到,即将实行的新《基金法》修订后,明确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制,并且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而这一度也被市场解读为给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
果然,在今年2月26日,监管层首次表露了对基金公司上市的正面态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支持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上市 通过上市,基金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以发展更多的新业务;通过上市,基金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才会有更加实质性的意义,海外已经有成功的基金公司上市先例,国内基金公司也是跃跃欲试此前有基金公司也曾谋求过上市事宜,但最终均未成行,行业反应一度冷淡下来 (四)《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修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