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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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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一)收入总额的____%上缴市司法局;(二)收入总额的_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三)收入总额_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____福利等;(四)收入总额_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五)收入总额_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六)收入总额_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第五章管理费用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五)财产是否完整;(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二)根据《___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____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___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____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____讨论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订;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第四章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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