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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_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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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_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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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 7 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目 录第 1 章 通则 7—1第 1 节 一般规定 7—1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 7—2第1节 一般规定 7—2第2节 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 7—2第3节 污油水处理船 7—5第3章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7—6第1节 一般规定 7—6第2节 排放控制要求 7—6第4章 防止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 7—8第1节 一般规定 7—8第2节 排放控制要求 7—8第5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7—9第1节 一般规定 7—9第2节 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 7—10第6章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7—13第1节 一般规定 7—13第2节 垃圾收集贮存 7—13第3节 垃圾压制装置 7—14第7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7—15第1节 一般规定 7—15第2节 排放控制要求 7—15第8章 防止噪声污染 7—18第1节 一般规定 7—18第2节 控制要求 7—18第 9 章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7—19第 1 节 一般规定 7—19第 2 节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 19附录 1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检验技术要求 7—20附录2 正式试验相关信息 7—24附录3 试验规程 7—32附录4 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 7—37附录 5 测量和取样规程 7—54附录6 标定规程 7—59附录 7 数据确定和计算 7—65附录 8 劣化系数的确定 7—71附录9 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7—74附录 10 船机净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设备和附件 7—76附录 11 型式检验结果 7—78附录 12 生产一致性 7—81附录 13 船机大修的要求 7—82第 1 章 通则第 1 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规定适用于防止内河船舶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1) 油类污染;(2) 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 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 生活污水污染;(5) 垃圾污染;(6) 空气污染;(7) 噪声污染;(8) 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1.1.1.2 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内河航行时的防污染要求,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1.1.2 例外1.1.2.1 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 垃圾以及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1)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3) 经主管当局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7-1第 2 章 防止油类污染第 1 节 一般规定2.1.1 定义2.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的有关定义如下:(1) 油水分离设备——系指分离器或过滤器或两者的组合装置,其结构能保证排往舷外处 理水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2) 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置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 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内底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 水3) 污油水舱(柜)——系指留存含油舱底水的舱(柜)4) 处理水——系指经油水分离设备处理后排往水域的水5) 污油——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 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 压油和润滑油。

6) 油类记录簿——系指本局对船舶规定的具有统一格式的油类作业记录簿7) ppm——系指每百万分水中的含油量(mL/m3)2.1.2 等效设施2.1.2.1 本章所要求的防止油类污染的任何附件、材料、设备或器械,如采用至少同等有 效的设施来代替,经检查与试验证实后,可予同意,但不应以操作方法来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 等效来代替本章所规定的结构与设备的要求2.1.3 排放控制2.1.3.1 为防止船舶含油舱底水污染水域,除不产生含油舱底水的驳船等船舶外,船舶应 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设置污油水舱(柜),将所产生的污油水贮存在船上,由岸上接收设施或污油水接收 船接收,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污油水舱(柜)应按照本章2.2.1 和 2.2.2 的要求设置;(2)设置污油水处理设备,污油水经处理后排放,其排放的处理水含油量不应超过 15ppm 污油水处理设备应按照本章2.2.3 的要求设置污油水处理后所产生的污油应储存在船上,由岸 上接收设施或污油水接收船接收2.1.3.2 航行于三峡库区、京杭运河和漓江等要求污油水零排放水域的船舶,其排放控制 措施应符合2.1.3.1(1)的要求。

2.1.4 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2.1.4.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制定《船上油污 应急计划》,并配有本局规定的油类记录簿第 2 节 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2.2.1 污油水舱(柜)2.2.1.1 污油水舱(柜)的容积 V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7-2 (L)式中:P ——船舶主、辅柴油机总功率,kW;t——船舶计划排放污油水的时间间隔(h)根据船舶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但不能小于24 小时对港内作业船舶,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小于 8 小时2.2.1.2 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kW 的船舶,可采用其他简易有效设施贮存含油舱底 水,定期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2.2.2 污油水(污油)舱(柜)的结构2.2.2.1 污油水(污油)舱与用于装载饮用水或锅炉水的清水舱之间应设有隔离空舱污 油水(污油)管不应通过清水舱如不可避免,应设有水密管道或水密管套,且在清水舱内不 应有可拆卸的接头2.2.2.2 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污油水(污油)柜均应装设空气管 和液位计。

空气管、测量管和液位计,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钢质内河船舶建 造规范》的有关规定2.2.2.3 污油舱(柜)的设计和布置应便于清洗2.2.3 油水分离设备和排放控制系统2.2.3.1 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大于等于220kW 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油水 分离设备应按国际海事组织所推荐的规格①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2.2.3.2 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大于等于 22kW 且小于220kW 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简易油 水分离设备此种油水分离设备的试验条件应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2.2.3.3 油水分离设备应在船舶处于下列角度时仍能正常工作:横倾:10 ° ;纵倾:5 °2.2.3.4 油水分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振源若由于振动过大,影响该设备效用 时,应考虑适当的减振措施2.2.3.5 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和空间,以便于检修2.2.3.6 油水分离设备处理水的排放应能手动控制2.2.3.7 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备有该设备易损件的备件2.2.3.8 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设置污油舱(柜),用于贮存污油。

2.2.3.9 对于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 110kW 小型船舶,若设置污油舱(柜)较困难可设置 简易的污油储存桶存放污油2.2.4 燃油舱的布置2.2.4.1 燃油舱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因船舶的碰撞而造成的溢油对单舱容积为 30m3 及以 上的燃油舱,其布置距船体外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6m2.2.5 管路和排放接头2.2.5.1 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水舱(柜)均应设有吸入管路,吸入管路应尽可能短,且不 应兼作他用2.2.5.2 位于油水分离设备前的吸入管路,应设置滤网和泥箱滤网和泥箱的安装位置应① 参见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MEPC.107(49)决议批准的并经 MEPC.285(70)决议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 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7-3便于清洁2.2.5.3 处理水排出口的布置应满足第 4 篇关于干舷甲板以下排水口的要求,且尽可能远 离江水进水口2.2.5.4 船舶应设有排放管路,用于排放含油舱底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或简易有效设施) 排放管路不应兼作他用2.2.5.5 排放管路应引至干舷甲板排放管路的布置,应考虑与接收管路相连接的方便 性。

2.2.5.6 排放管路的连接管应配有如图 2.2.5.6 所示的标准排放接头船舶可根据需要选择 配备1)两种标准接头的法兰应能分别接收最大内径不大于 125mm 和 60mm 的管子;(2)标准接头及其附件应能承受0.6MPa 的压力;(3)法兰螺栓分别为 4×Φ16mm 和 4×Φ10mm图 2.2.5.62.2.6 处理水的取样2.2.6.1 取样探头和管路应由耐腐蚀和耐油材料制成,并应可靠地连接和固定2.2.6.2 取样应保证所取的样品与排放液体完全一致取样探头应设在排放管路的垂直部 分2.2.6.3 取样探头的结构尺寸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MEPC.107(49) 决议批准的并经 MEPC.285(70)决议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的有关规定2.2.7 油船(包含油驳)的附加要求2.2.7.1 油船不应在货油舱中装载压载水,特殊情况下,装载于货油舱的压载水应排放到 接收设备,严禁排往水域2.2.7.2 油船的洗舱水应排放到接收设备,严禁排往水域2.2.7.3 油船洗舱时,如洗舱水不能立即排到接收设备,则应设有足够容积的污油水舱或 指定一个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以便留存所有洗舱水。

应避免将货油产生的污油水排入机舱2.2.8 其他2.2.8.1 任何船舶其首尖舱内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2.2.8.2 可能产生污油的甲板动力机械应设置油盘,防止泄漏的残油污染水域2.2.8.3 舵机舱、轴隧及动力机械泄漏的残油应引入机舱、污油水舱(柜)或污油舱(柜)7-4中,严禁排往舷外2.2.8.4 废机油和机器清洗油应妥善处理,严禁排往舷外2.2.8.5 油水分离设备的滤芯等油污物,应妥善保存于船上或用合适的方法予以处理,严 禁抛入水域第 3 节 污油水处理船2.3.1 一般要求2.3.1.1 用于接收处理运载闪点不大于60℃(闭杯试验)货油的油船洗舱水、污压载水的 污油水处理船,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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