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行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行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的所有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不管其性质和从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生产﹑销售上述产品1.3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查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平常工作2.2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行细则;组织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公司申请材料、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查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司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010—68594987 68594988 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内燃机产品生产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检查单位的能力及限制范围见附件2):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上海市军工路2500号 邮政编码:202338电 话:021—65741418 联 系 人:陆卫国机械工业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内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查所 邮政编码:300072 电 话: 联 系 人:葛维晶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 邮政编码:471039 电 话:0379—4968646联 系 人:李京忠机械工业油泵油嘴及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15号 邮政编码:214063电 话:联 系 人:王 东机械工业拖拉机与农用运送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2号邮政编码:130025 电 话:联 系 人:鲁和安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检查中心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204号邮政编码:130062电 话:联 系 人:李 立山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西路4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2967032 联 系 人:尹则璞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503554联 系 人:雷世平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南社区81号信箱 邮政编码:030027电 话:联 系 人:高太宁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查所地 址:江西省南昌新溪桥邮政编码:330024电 话:联 系 人:张陆传广西汽车拖拉机研究所地 址: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邮政编码:545007电 话:联 系 人:覃日才江苏质量技术监督汽车及摩托车产品质量检查站地 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路301号江苏大学内邮政编码:212023电 话: 8780220联 系 人:陆 勇 刘胜吉湖南省内燃机质量检查站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163号邮政编码:410004电 话:联 系 人:刘谦刚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51号信箱摩检中心邮政编码: 721300电 话: 联 系 人:段保民公司应将所抽﹑封样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和具有相应检查能力的任意一检查单位。
3 公司取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 申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9日发布的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凡属于1999年9月1日后“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3.2 公司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公司申请的申证产品3.3 公司生产的申证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规定同时必须按照申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定型实验合格报告 3.4 公司应具有申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查规范(含外购、外协件)、产品图样等技术文献(产品标准见附件3)3.5 公司必须具有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查测量设备(见附件4)3.6 公司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纯熟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查人员3.7 公司已经建立且可以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4 申请和受理程序4.1 凡符合内燃机产品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的公司,均可提出申请。
4.2 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2.1公司必须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见附件8)申请书“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产品名称”栏内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 栏内填写所属申证单元的产品型号、规格(功率、转速)、用途(符合产品铭牌明示用途)每一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2.3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申证产品的定型实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4.2.4换证公司须附原许可证书复印件4.3 公司申请受理程序4.3.1公司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规定填写4.3.2本次换(发)证公司应在2023年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3.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退回公司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公司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规定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3.4无论其性质和从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注册营业执照的公司,都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3.5经济联合体有关公司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分公司(生产厂、点)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极其补充表格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所有达成合格规定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3.6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公司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长生产限定规格以下的新的产品规格,可由公司自行按照“细则”规定做定型实验,不再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查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长生产限定规格以上新的产品规格,由公司向省(区、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的免于公司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规定做产品抽样实验和提交定型实验报告,达成合格规定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 公司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7)。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公司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经培训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与;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员担任;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由审查部拟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9)编制现场审查计划,并提前告知公司及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2.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5.2.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公司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所有范围,按《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已获得ISO 9000认证的公司,在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时可适当简化,重点审核《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条件》中2.1,2.2,2.3,3.1,3.2,3.3,4.3,4.4,6.2,6.3条款, 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保证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规定 5.2.4审查组应对所有的申证产品的定型实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中给出结论。
5.2.5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向公司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合格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公司应在20天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公司,应在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后,向公司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查6.1 对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公司, 审查组应根据《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见附件6)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由公司按规定寄送检查单位审查者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检查单位在收到公司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保证产品检查活动符合《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查规则》(见附件5)的规定,并在收到样品1个月内完毕检查,并提交产品质量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审查部二份、公司一份、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6.3 假如产品检查不合格,公司自接到产品不合格告知起,通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公司向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重新抽样进行产品质量检查。
对于特殊类型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查的,应经审查部书面批准批准后,组织实行 7 审定与发证7.1 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查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