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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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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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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其条件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 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 力的,或父母虽未死亡,但均丧失抚 养能力 12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 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当然,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并未死 亡且有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出 于自愿,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 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 子女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 ,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二、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抚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尚未成年;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弟、妹才依法享有受兄、姐扶养 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 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说明这种扶养 义务是有条件的|: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并有负担能力; 2、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兄、姐才依法享有受弟、妹扶 养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兄弟姊妹间虽无应尽的义务, 但在经济上互相帮助,这当然是值得提倡的 (二)弟、妹对哥姐的扶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人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 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得继承遗产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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