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四川请婚假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篇二:《四川地区婚假的规定》四川地区婚假的规定四川婚假规定2010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一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篇三:《四川省晚婚晚育假期相关规定》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婚、产假的天数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特别说明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3、待遇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4、超期不上班的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篇四:《2013年最新全国各地婚假规定》2013年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览表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一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第三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一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四川省婚假,文件}.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一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一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浙7工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一一浙7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7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歹U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一一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7工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一一7工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7工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7工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一一7工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7工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一一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二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一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2002“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宵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