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涌 案,(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 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当年影响颇大从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再审改判为死刑,可谓一波三折 我国虽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还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因此才有此案的三次判决本案也正是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功能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