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人 会 议 制 度第一篇:合 伙 人 会 议 制 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效率,根据《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二、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三、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四、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五、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 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六、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合伙人会议前三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七、合伙人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可以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八、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合伙人 九、对已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制度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第三篇:阿里合伙人制度 1.阿里巴巴合伙人的内容: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层自行创立的独特的治理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赋予合伙人提名董事长中大多数董事的权利,使合伙人获得了远远超出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 最大的特点是控制权与持股比例不相关,即无视股权 马云将阿里巴巴合伙人定义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以及股东 2.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 人制度的比较 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管理层自行设立的一种新型公司治理制度。
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制度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存在形式,而非企业内部的治理制度 2、法律地位不同: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后,作为一家公共公司,实行的公司治理制度符合上市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合伙人制度是中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也要履行义务 3、合伙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阿里是由合伙人团队中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在任合伙人选举产生,获得的投票不得少于全体的75%,以一人一票形式提名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合伙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劳务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时自动产生,合伙各方共同签署合伙协议 4、人数限制不同:阿里合伙人制度对团队人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规模可以不断扩大而我国对合伙人数有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要两人以上(含2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到50人 5、权力不同:阿里合伙人权力主要表现为合伙人提名权和半数董事会提名权阿里合伙人可以控制董事会,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管理层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的权力大得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决策权 6、责任不同:阿里合伙人需要积极地推动和提升阿里集团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传承企业文化。
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偿还企业全部债务(普通合伙人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利弊 一、利 1.长而有效地保证管理层的控制权,防止因公司发展股权稀释致使股东失去控制权,保证了一定程度上团队的和谐与团结 2.降低管理层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成本,特别是阿里巴巴这种大规模的公司 3.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促进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 4.避免创始人的专制独裁 5.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二.弊 1.合伙人的条件不够明确,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风险 2.可能出现提名僵局,外部股东与合伙人可能爆发冲突 3.可能发生合伙人控制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全面应对措施 4.普通股东的权力受到较大限制,没法取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4.阿里合伙人制度得以落实的原因 马云为何坚持? 1. 保持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控制 2022年,雅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战略投资,并获得了阿里的40%股权和35%投票权雅虎的投资虽然使阿里走出了危机,并促进了其发展,但是同时也给马云带来了控制权危机。
合伙人制则赋予了合伙人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公司战略和文化上也有较强的决定权 2. 使阿里保持竞争力 合伙人团队就涵盖了管理,法律,财务,人力等各方面的人才,这种合伙人制能够自我更新,不断地吸引人才,以保持创新和灵活性,从而保持竞争力 3. 确保阿里巴巴长期发展 在马云看来,企业文化、价值观才是阿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他认为合伙人制通过选出具有共同信念又出类拔萃的合伙人,能够更好地传承阿里的企业文化和坚守公司的使命,实现客户和股东的长期利益,增强阿里的竞争力,确保阿里的长期发展 软银和雅虎两大股东接受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原因 一、马云及管理层的强势 二、软银看来阿里的增长潜力并高度认同其企业文化 三、雅虎急于套现获利 5.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鉴和启发 二、对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借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能长久而有效地保证管理层的控制权,未来其他企业可能会结合自身的特点改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企业要想借鉴和运用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本优势时是企业进行自主治理和制度创新的原始动力,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点优势就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企业文化独特且利于公司长期发展阿里巴巴集团独特的企业文化,是其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内在动力因此,实施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企业应当拥有自身独特的企业文化,且该企业文化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并获得股东的认可 (三)管理团队强大且强势其他公司要想效仿阿里巴巴集团实施合伙人制度,其管理层必须具备与其放大的控制权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在公司内部具有足够高的权威和地位,足以让股东信服并心甘情愿交出公司的控制权 (四)、业绩优秀且前景美好其他公司要想实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应当有着良好的业绩和发展潜力,能未股东带来丰富的投资回报,补偿他们控制权的损失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启发 (一)对企业的启发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首创的公司治理制度,堪称企业治理制度创新 的一个典范制度创新使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创新,该制度的实施,引领了自主治理和管理创新的潮流,营造了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良好氛围在 (二)对监管层的启发 当前,我国实行“一股一票”的股权制度,并在政策上限制境外注册、境内经营的中资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在国内上市这导致国内很多优秀的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如阿里巴巴、百度、优酷(已和土豆合并)、当当等。
这些公司大多于境外注册,于境内经营,赴美上市均采用了双重股权制度,以保证创始人或高管的控制权阿里巴巴集团和这些企业的让我国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21世纪高新科技企业在公司治理上的需求,反思当前实行的制度能否跟上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探讨如何进行资本市场的改革和监管制度的创新,并营造适应企业发展趋势和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监管环境若一度墨守成规,错过的将不再是一批优质的企业,而是一个时代的优质企业,并限制国内企业的自由发展 第四篇:合伙人工作制度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 (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 (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