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条: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三条: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第七条: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