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上可以看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考察国外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做法对于建立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在加拿大,为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进行环境评价的每个项目开设公开档案室,方便公众获得该项目的档案资料⑥项目环评档案包括:所有评价的报告;有关项目的公众意见材料;主管机构编制的材料;由于执行随后项目产生的材料;调解或审议小组审议的参照条款,以及要求实施削减环境影响措施的文件⑦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的种类包括: (1)根据《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评价时公众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料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获得的其他资料;(2)对于主管机构所掌握的材料或其中部分材料,或加拿大环境评价机构掌握的材料或其中部分材料主管机构或环境部长认为,如果有人根据《信息公开法》的规定要求获得这样的资料,则应根据《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向公众公开的资料或其中部分资料,包括按照《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基于公众利益而公开的资料;(3)对于主管机构所掌握的材料或者其中部分材料,或加拿大环境评价机构掌握的材料或其中部分材料,主管机构或环境部长认为,其公开可以有利于公众积极有效地参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而符合公众利益的资料或其中一部分,但不包括含有第三方信息的资料。
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法》第8条规定:“认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者,开发单位应办理下列事项:(1)将环境影响说明书分送有关机关2)将环境影响说明书,于开发场所附近适当地点陈列或揭示,其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3)在新闻纸刊载开发单位之名称、开发场所、审查结论及环境影响说明书陈列或揭示地点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书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应将评估书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并刊发公报可以肯定地说,台湾地区将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界定为政府与企业两个方面是比较全面的,而且,把政府公开信息的办法规定为公告,将企业公开信息的办法界定为陈列、揭示,也较为准确 《欧盟关于一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第6条第2项规定:“成员国应保证将开工批准申请和根据第5条规定收集的信息在一定的合理时间之内向公众公开,以便有关公众有机会在该项目开工批准之前提出他们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批准或不予批准开工申请决策之后,主管当局应根据适当的程序将此事宜通知公众,并向公众提供下列信息:决策的内容以及附带的条件;决策时考虑的主要事项及其原因;必要时,对避免、削减和消除重大负面影响的主要措施所作的说明。
欧洲环境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6月25日在丹麦奥胡斯通过的《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知情权、参与权与获得司法救济公约》,也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义务:除非公民请求的环境信息会对国防或者公共安全或其他法定的保密事项造成不利影响外,政府部门应在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请求提交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两个月(4.2);政府部门应具备并不断更新与其自身职能相关的环境信息(5.1a);在公众健康和环境面临紧急威胁的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所掌握的一切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此种威胁所造成的损害的信息(5.1b);应逐步运用 电子 数据库这种便于公众通过公共电信 网络 检索的方式提供环境信息(5.3);应按不超过3~4年的间隔定期发表和散发关于环境状况的国家报告(5.4);应鼓励企业定期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5.6),使消费者能够在环境方面做出明智的选择(5.8);应逐步建立一个向公众开放的,全国范围的污染源清单或登记系统(5.9) 世界银行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分为三步:向公众传达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将公众纳入决策程序根据世行环境影响评价指令的要求,至少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确立后(在范畴界定过程中)和环境评价报告书草案准备完,及时公开信息,世行认为信息的公开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有助于形成保证利益相关人及时获得信息的有效机制⑧。
世界银行通常使用的传递信息的方法包括⑨:印刷资料(包括信息布告、小册子);展示与展览;印刷媒体(报纸、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电子媒体(电视、收音机、视频);正式的信息发布会;非正式的信息发布会(开放式办公室、现场访问、田间办公室)等由于各种方法有利有弊,世行项目组认为,在具体决定使用哪一种方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利害关系人的数量和他们的特性,包括平均受 教育 的水平,环境知识、社会和文化地位;(2)将要传递的信息的性质,特别是技术内容;(3)所涉国家的社会事业性质的情况,特别是项目可以利用的技术的类型和财政资源;(4)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等世行指令还规定,成员国应保证任何开工许可申请以及任何与项目有关的信息都要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机会在该项目开工许可前提出他们的意见⑩ 为了接触所有的受影响的团体,需要一系列的交流方法和媒体例如,为了接触因为部落联盟、宗法等级、宗教信仰、性别、和地理位置而被忽视的弱势群体或团体,还需要一些特殊的措施让这些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最有效的方法只有在对当地的文化和习俗进行 研究 后才能明确又如,在孟加拉共和国,欧美石油公司与孟加拉共和国的国家石油公司达成合作生产合同,开发勘探在该国东北部的汽田。
国际 金融 公司(IFC)进行了投资,根据IFC的指南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表明,当地发布消息的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扩音器进行广播,所以,这个开发项目的消息除了用更习惯的方法外,也是使用这种扩音器进行广播的「11」 从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情况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相关信息应当透明实现透明和开放的方式包括发布公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发布简报或消息或发布专题新闻,利用信息发布会散发项目概要小册子等书面材料发达国家信息公开包括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是与这些国家行政公开的大环境和对信息公开的立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立法的角度看,美国为了保障行政公开,陆续颁布了《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行政会议公开法)》、《隐私权法》、《电子的情报自由法》加拿大于1982年7月制定了《信息公开法》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情报公开法,只是在1994年后以政府内部规则为基础实施情报公开制度但是,英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法中,却规定环境信息必须向大众、其他部门、政府和国际组织公开,尤其是公众有权向污染者和政府索取资料英国环境法还确定了“公共注册”(publicreg ister),公共注册是一个法定信息系统,环保局控制着许多注册者以便公众随时得到信息。
德国的情况与英国类似,德国也没有制定全国基本的情报公开法但受欧盟环境指令的压力,德国于1994年7月8日公布了《环境信息法》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确保自由获取并传播由主管部门掌握的环境信息,规定获取环境信息的先决条件第4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从主管部门或其他法人处获取环境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发布信息,允许保护环境的档案被查阅,开通多种信息渠道获得信息的其他要求不受影响日本于1999年4月28日由参议院通过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案》,规定除包括个人的情报,法人等经营情报,国家安全和外交的情报,公共安全的情报,审议、讨论的情报,行政机关事务、事业的情报6类不公开的情报和其他限制公开的情报外,其他情报应当予以公开此外,瑞典、芬兰、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情报公开法在这些国家,由于信息公开制度有法律的保障,因而与信息公开制度密切关联的公众参与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都具有基本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三) 中国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规定,其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第一阶段审查环境影响说明书、第二阶段m| 范畴界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审查及其正式稿的作成等阶段。
1. 第一阶段审查环境影响说明书主管机关应当于收到前项环境影响说明书后五十日内,作成审查结论并公告,如果决定不进行第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则由开发单位召开公开说明会说明情况如果环保主管机关的审查结论认为开发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可能性,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者,开发单位应将环境影响说明书分送有关机关,将环境影响说明书于开发场所附近适当地点陈列或揭示,其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于新闻报纸刊载开发单位之名称、开发场所、审查结论及环境影响说明书陈列或揭示地点开发单位应于前项陈列或揭示期满后,举行公开说明会有关机关或当地居民对于开发单位之说明有意见者,应于公开说明会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向开发单位提出,并通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m}2. 第二阶段范畴界定在公开说明会召开之后,即进入范畴界定阶段在此阶段,主管机关应当邀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机关、团体、学者、专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评估范畴界定的事项包括:确认可行之替代方案;确认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之项目;决定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之方法;其它有关执行环境影响评估作业之事项m~3. 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范畴界定之后,开发单位应参酌主管机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学者、专家、团体及当地居民所提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
在初稿中应当包括对有关机关意见之处理情形以及对当地居民意见之处理情形4. 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审查及其正式稿的作成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收到评估书初稿后三十日内,应会同主管机关和其它有关机关,并邀集专家、学者、团体及当地居民,进行现场勘察并举行听证会,于三十日内作成勘察现场记录和听证会记录,连同评估书初稿一同送交主管机关审查开发单位依照主管机关的审查结论修正报告书初稿,作成正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将正式的报告书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并刊登公告nu 至此,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全部完成四) 中国香港地区按照香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规定,香港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包括如下阶段:1. 申请阶段当任何人计划修建由《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附表所列的指定工程时,应当向环境署署长提出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概要在内的申请,并在香港报刊公开该工程项目的简介环境署署长在收到工程项目简介后,要通知环境咨询委员会,并将该工程项目简介文本送交咨询委员会当署长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工程项目简介并将细节在报刊上刊登环境咨询委员会以及任何人都可以在工程项目广告刊登后14 日内,就有关指定工程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向署长提出意见。
当署长认为工程项目对环境没有影响时,可以通知申请人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若署长认为工程项目需要进一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就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由申请人就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2.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交阶段申请人完成环境影响评估后,应当向环境署署长提交足够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适用于该项评估的技术备忘录,以使署长能将该等文本给予有关的技术备忘录中所界定的有关各方传阅如果署长认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概要以及技术备忘录的规定的,可以决定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3. 公众查阅阶段当申请人收到其申请已经为署长所接受的通知时,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署长批准的位置提供足够数量的报告书,以供公众在为期30 日的时间内免费查阅同时,还应当在该期间内每10天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广告应当载明:指定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拟进行该工程项目的地点;备有该报告以供公众查阅的期间、地点以及时间;任何公众人士可在公众查阅期届满前将其对报告的书面意见向署长提交以及提交地点;等等4.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