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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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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国际私法案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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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By:KaTriNa i 案例 1.反致福果案(Forge's Case) 在该案中,福果是一八零一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 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 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 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 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 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 2.法律规避鲍富莱蒙案(Bauffremont's Divorce Case) 该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 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一八八四年以前),她便只身 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王子结婚鲍富莱蒙遂申 请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法国法,离婚虽然应适用当事人的 本国法,但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 判决她在德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南省木材公司案[1]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后 来,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要求开证行中国 银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行经审查,全部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 而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卖方根本没有装货上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 单,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 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适用,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 下的货款该案是我国法院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国际惯例适用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该案的判决,有人认为,在本案中, 被告恶意串通,利用伪造提单及其它单证的手段企图骗取货款,如果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将使被告达到 目的。

这将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将损害我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应该援引《民法通则》第150条之规定,以公共秩序保留为根据排除该惯例的适用案例:中国公民李某到美国旅游观光,一日与其美国朋友Mike到赌城Las Vegas游玩,李某赌博输了很多钱, 遂向Mick借了5万美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回国后偿还后李某回国后拒绝还债,Mike便来中国,向法院起诉李 而李某的答辩理由是:中国法律禁止赌博,因此该借据无效 4.查明外国法有一起双方当事人都是香港公司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 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借款方起诉依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法院以双 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 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 的有关实体法[2]5.《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这一款规定了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优先直接适用规则案例评析[案情]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交易条 件按上次合同办理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表示承诺,然后交付货物这次,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 久,日本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我国B公司仍置之不理到此,日本A公司要求B公 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合同因此已成立A公司和B公司在前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By:KaTriNa ii 一个合同中没有选择法律,而日本和中国均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3]国际私法案例选- -26.《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 该款在我国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确立了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案例评析[案情] 武汉A学者在美国购买2000年12月31日从纽约经停东京到北京的日本航空公司机票,希望在新年之夜与亲 人团聚北京时间31日下午,飞机到北京上空后因为天气原因无法降落,被迫返回东京到东京机场后,航空公 司没有为70多中国乘客免费提供食宿A在东京机场度过了一个痛苦的新年之夜。

回武汉后,A欲起诉日本航空公 司[4]作为A的代理人,应该正确回答能不能在中国法院起诉?在中国的什么法院起诉?如果中国法院受理A的 起诉,应该适用什么法律?7.《民法通则》第144条确立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6条 则对“不动产“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并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了说明,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 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案例评析[案情]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用 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 年, 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 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 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 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得知 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 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 效[5]8.《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这两条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了两项基本的规则:当事 人意思自治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规则,即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或选 择无效时,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案例评析一1989年5 月,被诉人中国某公司通过委托天津某公司(买方)与申诉人香港某公司(卖方)签订了购买复方氨 基酸5万瓶(总价6.5万美元)和先锋霉素5万支(总价7万美元)合同规定D/P付款,CZF天津1989年6月 30日至7月20日装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签约后,申诉人如期将复方氨基酸5万瓶交付了天津某 公司,但货款 6.5万美元不是依合同规定由被诉方按D/P方式付给申诉人,而是由天津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这一 方式是中国外汇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支付给申诉人1989年8 月,申诉人将先锋霉素5万支运抵天津,被诉人协助报关后,申诉人将货物取走,交给了天津某公司 申诉人向天津某公司索取货款,天津公司未予支付。

申诉人遂要求被诉人支付货款,被诉人拒绝双方发生争执申诉人提起仲裁,理由是:该合同明确规定,以D/P方式支付货款,被诉人有义务支付此款被诉人的主要答 辩理由是:合同虽写明以D/P方式支付货款,但实际上申诉人与天津某公司另有约定,不由被诉人按D/P方式支付 货款,而由天津某公司通过别的途径支付,这一途径虽然与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有悖,但双方已约定适用香港法, 故并不违法仲裁庭认为,该合同双方虽然选择适用香港法,但其选择不能违背相关国家的法律中国是本案合同的签订地、 付款地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中国法律的强行规定本案申诉人与被诉人天津某公司约定用不符合中国外汇管理法 规的途径付款,已构成违法因此,申诉人应自行承担责任[6]案例二[案情]1985年3 月,中国某无线电元件五厂(占70%)与香港大宏电子有限公司(占30%)投资250万美元成立中外 合资中国某电感元件有限公司(电感)1985年6月22日,电感公司与大宏公司订立CCIM850622号进口电感元件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By:KaTriNa iii 生产线成套技术设备合同,总价201万美元,由五厂支付141万美元,作为双方首期出资五厂于1985年9月12 日请求中国某租赁有限公司(中租)与大宏公司订立85RMEY4100247CN号合同,进口上述成套设备,并由中租支付 141万美元给大宏公司,9月19日,中租公司与元件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租给元件厂。

由于日元持续升 值,1987年12月24日和1988年2月8日,电感公司以项目贷款购中租产品和散件生产全套生产设备为名向中国 某银行申请贷款245万美元,同时向该行提交了1987年11月27日和12月9日电感董事会同意贷款的纪要,同意 向××银行贷款解决中方股本问题1988年2月6日,电感公司向银行出具申贷报告:“董事会决定向××建行申 贷245万美元拟付还中租日元贷款1988年2月8日和10日建行与电感公司先后订立了88006和88007号两份总 额为245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合同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为电感公司向建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向该行出具两份总 额为245万美元的保函1988年1月5日,建行将81.2万美元汇入电感公司开户行厦门某银行2月13日,建行 又直接将163.8万美元汇给中租公司并注明:“还租赁款“因电感公司无力还贷,1993年7月,建行向福建省高院 起诉要求电感公司及中电公司返还本息计400万美元法院依中国法判决两份贷款合同均无效[7]9.《民法通则》第146条和《意见》第187条1983年,中国某建筑公司职工季锦龙被外派科威特参加楼房建设1985年1月28日,季锦龙被阿米瑞公司司 机驾车压死。

建筑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政策付给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丧葬费、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共1万多元后 经中国建筑公司多次交涉,科威特公司按照科威特保险条例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此款汇给建筑公司原告季锦 龙的合法继承人要求得到此款,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中国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辩称,根据1986年8月28日交通 部发出的《关于外派船员及劳务出租人员在国外发生病、死、伤残善后处理的通知》,“......一律按国内保险条 例规定办理原告则主张,按国务院国发(1981)147号《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 ......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遗属所有[8]10.《民法通则》第147条和《意见》第188条 《民法通则》第147条和《意见》第188条分别确立了结婚 和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结婚的有效性问题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的原因及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案例一[案情]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 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 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 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 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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