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周福生内容提要:一、利润的形成二、营业外收入三、政府补助四、营业外支出五、所得税费用六、利润分配具体内容:一、利润的形成《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公式: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二)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净利润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公式: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了公平税负、保证国家税收从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三个方面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了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9类收入,从本准则的角度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第二类,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和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第三类,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第一类收入,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收入,详见本准则第五章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对于第二类收入,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投资收益,详见本准则第二章的相关释义,本条不再赘述对于第三类收入,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由于在会计上营业外收人直接构成企业的利润,不需要与成本相匹配,并且对利润具有独立影响,因此,本准则单独设置一条即第六十八条予以规定考虑到本条重点是解决小企业利润的计算问题,因此,该类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详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5类支出,从本准则的角度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成本、费用、税金第二类,损失和其他支出对于第一类支出,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费用,详见本准则第六章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类支出,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外支出由于在会计上营业外支出直接构成企业的利润,不需要与收入相匹配,并且对利润具有独立影响,因此,本准则单独设置一条即第七十条予以规定考虑到本条重点是解决小企业利润的计算问题,因此,该类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详见本准则第七十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各类资产,详见本准则第二章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二、营业外收入(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定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的收入做了规定,其中与本准则营业外收入相对应的主要是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即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指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其确认计量原则为: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基本上对应于本准则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除转让股权和债权中的债券所取得的收入外,转让这两类资产的收入应计人投资收益而不是营业外收入2.租金收入(即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该条强调,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本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中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相一致两者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本准则的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转让财产收入中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二)条文解读1、营业外收入的定义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从本准则来看,同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营业外收入是小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活动是指小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反之,为非日常活动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营业外收入与收入相区分,日常活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
比如,小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这是因为小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生产产品而不是为了出售因此,转让固定资产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就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计人营业外收入再如,小企业因某项固定资产暂时闲置而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小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确认为收入与收入相比,营业外收入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而不是毛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2)营业外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特征是指营业外收入应当计入利润,作为小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特征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将营业外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区别开来,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该公允价值增加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三)营业外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四)营业外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三)和(四)两个特征与收入相同,详见本准则第五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2、营业外收入的范围及内涵本准则结合目前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列举了构成小企业营业外收入的主要类型,包括:(1)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小企业处置非流动资产实现的净收益,包括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但不包括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净收益,后者应计人投资收益。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是指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损失,则为营业外支出详见本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固定资产处置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是指小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损失,则为营业外支出详见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有关无形资产处置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与处置固定资产类似处置长期待摊费用通常都应当是损失,应计人营业外支出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处置经营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如果已经对其摊销完毕即余额为零,但最后还取得了一些残料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残料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2)政府补助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详见本准则第六十九条有关政府补助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政府补助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补贴收入该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人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捐赠收益指小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在捐赠收益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3个要点:一是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二是捐赠人是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是捐赠财产范围,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益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受捐赠收入4)盘盈收益指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包括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固定资产等溢余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的所有资产出现了实存大于账存的情况盘盈收益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5)汇兑收益指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交易所产生的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收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七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汇兑收益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中的汇兑收益6)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指小企业由于暂时闲置,将不用的包装物或库存产成品、商品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并取得的租金收人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实际上转让的是这两类流动资产的使用权,如果转让的是所有权,则属于包装物或商品的销售本准则将小企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人认定为营业外收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小企业持有包装物和商品的目的来看,小企业持有包装物和商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用于生产或用于销售取得收人实现经济利益,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仅是为了利用这两类资产暂时闲置取得非经常性收入或偶然性收入,这是主要原因;二是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如果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营业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则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的要求,应将该包装物和商品的成本由“周转材料”或“库存商品”账户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这会造成包装物或商品账实不符。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本准则将小企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营业外收人处理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则不同,应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