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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涉税问题解析——利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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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涉税问题解析——利息篇随着经济的发展,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很多境 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为此,笔 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对外支付款项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供纳税人 参考今天为大家介绍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利息的涉税问题一、营业税(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借款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资金贷款给境内企业 按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情形, 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二)境内实际支付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对于境外贷款企业而言,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 境内的代理人,则境内购买方应作为利息支付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 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 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 为完成的当天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则应于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而 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致通常情况下,对于利息的支付有两种方式:按年或者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 形式,还有一种是合同约定中间年度不需付息,于约定的期限结束前进行一次 性还本付息,那么对于这两种情况仍需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即扣缴义务时间 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合同约定的付息期间。

如果企业与境外企业签定了合 同为按季或者按年付息,则应于合同规定的付息时间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而如果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 3 年后或 5 年后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则企业 也应于 3 年后或者 5 年后的到期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二、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内企业是向境外的个人借款,则在向外籍个人支付利息时还需要注 意应代扣代缴该部分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境内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税 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 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外籍个人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不论其支付地 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 所得税二)适用税率: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 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而,个人贷款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三)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五)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而,利息个人所得税应按次计算,并将所取得的收入额作为计税基础四)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 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 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因而,对于境内企业而言,应于向境外个人实际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三、企业所得税(一)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 年第 63 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 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 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 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 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 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 号):一、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而,根据如上规定,境内企业在对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款项时应履行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代扣代缴时间应为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这里的“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条例第一百零五 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 应付款项” ,企业即使未实际支付,仍应按到期应支付时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 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确认扣缴企业所得税时间,这与居民企业的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 有差别的。

二)征收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 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 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 30 日 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合同复印件及 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 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 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 起 7 日内缴入国库。

”因而,企业还需要注意按照上述征管规定进行相关程序的办理三)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 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从此可以看出,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的计税基础应为向支付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能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即因利息而可能发生的营业税费用也不能扣除,这一点也是明显与居 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所不同的地方支付外币需要折合成人民币,具体按照国税发[2009]3 号第九条“扣缴义务 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 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 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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