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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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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海洋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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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洋法,法学1304 学号 姓名 BY KRISTY,目录,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四、海洋法具体知识点,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的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无主物(或人类共有) 海洋割据(1、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 2、闭海论) 领海、公海 现代海洋法(综合海洋法制度),三、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四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领海宽度与捕鱼界限) 1973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纽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四、海洋法的具体知识,海洋法律制度下的海洋区域示意图,(一)内海及有关的制度,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自然基线) 以海水落潮时的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2、直线基线(折线基线) 指以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适用于海岸曲折且在近岸有一系列岛屿和三角洲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内海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港口制度: 1、航行停泊 2、沿海国的管辖权 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二)领海及毗连区,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无领海 领海的法律地位: 1、领海主权 2、无害通过权 A.含义: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迅速穿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B.无害的判断: 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研究或测量活动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品和人员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200海里主权区-承袭海-专属经济区-200海里,自成一类的海域,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B.其他国家的权利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1.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宽度(1)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如果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展到200海里 (2)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超过200海里的可划到200海里之外,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地位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的划界 (1)自然延伸原则 (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6条 (3)公平原则 依据大陆架与陆地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属于该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该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1)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海洋法公约规定:关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床和底土,按公约大陆架部分的规定行使 (2)两者又有很大的不同 沿海国的权利依据不同 两者范围有所不同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内容不同专属经济区以水域为主,大陆架则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四)群岛海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法律地位:具有特殊地位的海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指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国际航行海峡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根据其水域的地位,一般可以划分为内海峡,领海峡和非领海峡 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指由所有外国的船舶或飞机在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享有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公海自由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大陆与岛屿间海峡和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的比较 过境主体 适用的领域 无害通过制度更为严格。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 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法律地位: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公海自由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公海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 和其它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公约,国籍,方便旗,无国籍船,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的管辖 (2)普遍管辖,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普遍管辖的对象: 海盗行为、非法广播行为、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不法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手段 (1)登临权(临检权) 合理根据,海盗行为 非法广播行为 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的不法行为 无国籍或军舰籍属于同一国籍,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登临工具:军舰、军用飞机和任何其它船舶或飞机,赔偿:未发现违法行为,临检国须承担国际责任,(2)紧追权 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紧追的理由:违法 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 紧追的程序 被追逐船舶的位置 紧追的开始 紧追的继续 紧追的终止 紧追的终止情况:将被追逐船舶逮捕;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使用武力: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赔偿,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该区域及其资源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管理机关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各国均可为和平的目的进行勘探、开发和利用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 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南海争端,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现状:我国在南海占了8个主要有华阳礁、永署礁、南熏礁台湾当局占领太平岛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的岛屿,退潮时,露出水面0.43平方公里 越南占29个,菲律宾占8个,马来西亚占2个。

南海地理位置,南沙群岛东西宽900多 公里,南北长1800多公里, 总面积83万平方公里 共有露出水的岛礁230多个 其中最高的岛是黄麻岛, 海拔6米,主要大岛有南 威岛,建业岛,马欢岛等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依据,(1)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当时的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承认“发现”和“先占”为合理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发现”原则取得领土主权的认定应以公法学家著作为依据,“发现”的必须是“无主地”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中国是最早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的此历史,记载可上溯到汉代 中国人民最早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开发经营; 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海诸岛实行管辖,则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这可从包括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出版物、地图及重要的国际会议的文件和决议内容得到证明2)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主张的以“发现无主地”、“邻接”原则取得南海诸岛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 无主地不同于无人居住的土地而是指“没有主权归属的土地”。

在菲律宾提出主权要求之时,南海诸岛并不是“无主地”一方面,菲律宾提出的发现之日,比中国记载的发现之日晚近2000年,南海诸岛早已归中国所有;另一方面,中国从未放弃过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菲律宾政府以“发现”为借口,霸占我国南沙群岛及其海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国际法规约及惯例上不承认邻接原则,指出“仅邻接本身并不能赋予陆地领土以所有权”(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在国际法上,只认定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5种方式取得和变更领土,从未规定过一国领土因远离其本土,而丧失领土主权,也不因邻近别国而归属于后者所有的原则3)以“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来主张“岛屿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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