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2021年济南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常用表格说明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济南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常用表格说明济南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常用表格说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1、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依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2)《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4)《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最后的表述属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的规则,未及时作修改,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21年12月5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不符,按照新的法规实施)2、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申请之日起30日)依据:1)《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发推荐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荐产生筹备组应当自组建后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2)《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30日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其中居(村)民委员会委员1名,并担任筹备组组长,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余成员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够按时参加筹备组活动的业主担任3、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5-15名)依据: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后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2)《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产生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4、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自荐表(辅助性表格)5、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推荐表(辅助性表格)6、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含街道、居委会、业主,辅助性表格)7、关于业主身份、投票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确认方法及结果的公告依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8、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依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9、维华商业广场《管理规约(草案)》10、维华商业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依据: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11、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5-13人20%差额、任期5年)依据: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2)《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1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1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14、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1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依据: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3人的单数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八)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16、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17、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18、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辅助性表格,存档)19、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表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完成下列工作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20、关于更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公告(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召开情况下的告知)21、关于延长投票时间的公告(在原定时间内未实现双过半,延长会议期间)22、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3、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公示10日)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2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25、关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的公告26、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27、济南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申请书;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首次会议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书及下列资料向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五)筹备组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等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行解散2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29、管理规约(表决稿)30、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2021年6月26日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要涉及到上述的步骤和规范性表格为了规范、高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