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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药店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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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药店民营医院药店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为提高调剂部门科学管理水平,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制定《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定义第一条 差错事故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剂处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 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行为第二章 差错分类第二条 根据科内和科外发现的差错,依据其影响程度及潜在危险分五类进行管理一)一类差错:患者已使用,造成损害;(二)二类差错:患者已使用,但未造成损害;(三)三类差错:药已发出,患者或其关系人发现,尚未使用;(四)四类差错:院内科外发现尚未用于患者;(五)五类差错:科内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者或药已发出而病人未用前追回第三章 差错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条 药品贮存(一)药品的摆放应有利于调配,分类摆放;(二)只允许受过训练并被授权的人员往药架上摆放药品,确保药品标签与药架上的标签(标有药名及规格)严格对应;(三)同品种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摆放;(四)包装相似或读音相似的的药品分开放;(五)在易发生差错的药品摆放位置上,可加贴醒目的警示标签,以便配方时注意。

第四条 配方(一)配方前先审核处方,有疑问不要凭空猜测,可咨询上级药师或联系处方医师二)配齐一张处方的药品后再取下一张处方,以免发生混淆三)调配完成后应再次逐一核对处方四)如果核对人发现调配错误,应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并提醒配方人注意五)药品打开包装后不要把口再封上六)已标明用量的药品,放回原位时应删去原用法第第五条 发药(一)凭发票或其他书面凭证确认患者身份,以确保药品发给相应的患者二)对照处方逐一向患者交待每种药的使用方法,可帮助发现并纠正配方及发药差错三)对理解服药标签有困难的患者或老年人,需耐心仔细说明用法第六条 管理措施(一)制定并实施标准调配操作规程二)及时让工作人员掌握药房中新药信息三)发生差错后,当事人要即时上报,分析和检讨出现差错的原因,及时让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如何避免类似差错发生四)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差错隐患的反馈意见,讨论提出改进建议五)合理安排人力资源,高峰时增加调配人员,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七条 差错事故的报告(一)差错事故报告坚持及时、自愿为原则,当事人应即时向部门组长上报,事后填写差错报告表二)发生差错须逐级报告,组长应调查经过和原因,分析出现危害的程度和处理结果。

第八条 差错事故的处理当患者反映药品差错时,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确定属于差错,立即按照差错处理预案迅速处理并上报部门负责人第四章.差错事故的判定第九条 差错的判定(一)未对处方以下内容进行适宜性审核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剂量、用法的正确性;3.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4.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5.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二)调配处方时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错人等三)未取得相应独立调剂权的新毕业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差错责任由带教老师承担四)遇到上述规定外的情况由差错判定小组判定第十条 差错的类别由差错判定小组判定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征求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意见第十一条 事故鉴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第五章.差错事故的奖惩与监督第十二条 差错的处罚(一)一类差错:上报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二)二类差错:扣罚 3-5 分;(三)三类差错:扣罚 2 分;(四)四类差错:扣罚 1-2 分;(五)五类差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第十三条 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应及时上报部门组长并做好登记,任何人发现有延报、瞒报或漏报现象应及时向部门组长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当事人延报(距发生差错时间超过 24 小时)、瞒报或漏报处以相应类别两倍或以上扣罚,导致严重后果的,提交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协助延报、瞒报或漏报者处以扣罚 3 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提交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第十五条 凡因差错引起医疗纠纷者视其情节严重性处以扣罚 6 分以上第十七条 差错率高者给予限制或取消调剂处方权或待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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