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病案利用与隐私保护 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 由于医学诊疗的特殊性,患者必须向医务人员陈述家族和自己的疾病史、展现自己的隐私部位、讲述自己情感的变迁、介绍自己的工作人际关系及心理状况等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个人资料和秘密这些内容包括: 患者的一般信息如家庭住址、号码、工作单位、出生年龄、籍贯、经济状况、婚姻变化、家庭及人际关系 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缺陷或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就业的身体特殊缺陷 患者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 特殊疾病如性病、传染病、遗传病、特殊疾病及死亡原因等 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如血液、精液、血型等检查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单等 病案利用中的侵权现象 侵犯隐私权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生活资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病案利用过程中,侵权人既可能是病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又可能是社会病案利用者,利用者侵权现象主要有以下表现: 私自公布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公布或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病案内容,如家庭住址、号码、生理缺陷、性疾患、家族史、不正常的婚姻史、发病原因等。
非法利用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让他人或组织查阅病历,或改写病历有关患者隐私内容;使用患者真实姓名及照片进行科研论文交流等 病案管理人员因好奇心或者别有用心把患者隐私当做“新闻”传播,极个别人泄露病案内容谋取非法利益 病案收集、管理不当造成病案丢失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部分内容及病案丢失,而发生患者隐私外泄 患者隐私的保护依据 《民法通则》第140条解释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条文规定“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的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1999年5月5日修正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2021年7月19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查阅病历的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病案利用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隐私权理论研究,加快立法速度 我国在隐私权研究和保护方面较为薄弱,虽然有许多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诸多法律法规只是笼统、间接地提及保护隐私权,这将直接影响执法力度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只有在立法的大环境下,作为部门法之一的档案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尽快出台《病案管理法》,使病案管理、使用合法化 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普及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重点提高医、护、管保护患者权利的法律意识,使各个部门和医、护、管人员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到依法行医,依法运用各种档案资料,自觉维护患者的权利,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社会形象。
病案管理人员要明确病案中涉及患者隐私的内容,并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用各项法律、法规来指导病案管理工作 加强病案保护及监督 认真学习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借阅、复制规定,复制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室阅读不外借;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照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篡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加强学习,勇于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由纸张病历逐步转向电子病案的时期并不遥远,病案信息资源共享环节中涉及了患者隐私开放、利用权限扩大等问题,因此,在电子病案软硬件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患者隐私的保护,将病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不同级别的使用权及开放权限使病案信息在不同用户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篇: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一、加强病案保护 1、严格执行借阅、复印规定,复印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 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在病案室阅读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需要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二、加强病案监督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理、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2、维护病案安全、不允许任何组织、人纂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查、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第三篇:患者隐私保护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制度及措施 病人隐私是指病人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及《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制度 (一).医疗行为当中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病人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病人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二).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病人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 1 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病人隐私的界限,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即介入病人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病人疾病的目的,如男医生检查女性病人必须有女同事或家属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暴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 (四).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五).加强病人的维权意识,提高病人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同事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实被检验者后才能发给其检验结果单为了不暴露病人病情隐私,将床头卡片内容填写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 二、保护病人隐私权具体措施 保护门诊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接待病人时,要做到一医一患一诊室,其他病人均应在诊室外等候,如有人擅闯诊室,医护人员应当制止。
二、导医分诊护士需维持就诊候诊秩序,确保病人就诊有序 2 三、各科室应设有屏风、隔帘或其他遮隔措施 四、在对病人进行暴露检查过程中,未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一律不得安排进修实习人员观摩为异性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时,需有病人家属或其他同事陪伴,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急诊科建立单独隔离的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 六、接诊艾滋病病人时,未经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未经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七、针灸理疗室在对病人进行裸露治疗时,应有屏风等遮隔 八、妥善保管门诊日志登记本,不得随意放在桌上,用完应随时放入抽屉内,防止病人有关资料泄露 九、化验室、放射科检查结果应指定专人保管,由病人或家属报名签字领取,如有必要,应要求病人(或委托人)出示病历等相关材料 保护住院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一、在安排住院病人时,应将男女病人安排在不同房间 二、询问病史时,在病房询问了一般情况后,再请病人到私密性良好的谈话间进行相关隐私的询问;如有必要在病房对病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