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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04第四章 领海与毗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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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04第四章  领海与毗邻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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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领海与毗连区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4—1 领海的宽度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 年海洋法公约)1.分歧点① 主张 200 海里 领海宽度国家 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② 主张 12 海里领海宽度国家 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③ 主张 3 海里领海宽度国家 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2.协商结果① 设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 200 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要求② 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 12 海里,满足主张 12 海里国家的对主权的要求③ 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 3 海里国家的对船舶航行的要求二、领海基线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 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3.直线基线: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1)适用范围:① 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② 岸线不稳定 (2)具体要求:① 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② 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低潮高地(自然形成的陆地)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b.高潮时:没入水中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③ 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④ 特定基线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4. 混合基线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5.我国的领海基线2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 1992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三、领海的界限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a.平行线法 与基线平行b.弧线法 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邻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这些相交的弧线,是领海外部界限C.共切线法 当领海基线是直线基线,可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切线各切线连接起来,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4—2 国家间领海的划界3一、 按协议划界如 1968 年 10 月 24 日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关于阿尔阿拉比亚和法尔西两岛的主权和划定沙特阿拉伯和伊朗之间海底地区的疆界线的协定》第 1 条规定:“双方互相承认沙特阿拉伯对阿尔阿拉比亚岛的主权和伊朗对法尔西岛的主权。

每一个岛屿都应有自最低潮线算起 12 海里的领海带在这些领海重叠的地区,划分两个岛屿的领海的疆界线应这样画出,使其全线与每一个岛屿的最低潮线都是距离相等的 ”两国可以选择他们同意的任何划界方法,其中包括等距离中间线法二、 按中间线划界1.两国领海宽度相同的划界相邻国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法是从边界两侧各选一定距离的点,分别以每侧的点为圆心,以相等的距离为半径作圆弧获得一组交点,将交点连起来便是相邻国家的中间线相向国家的中间线可用同样方法划出2.两国领海宽度不相同的划界两国间的领海分界线应由双方根据不同的地理情况并照顾到历史上和经济上的各种因素,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4—3 领海的法律1.国家在领海内行使主权2.领海的航行法规①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②沿海国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③为保护国家安全在领海特定区域内可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3.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1)无害通过: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b. 通过应该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遇难人员、船舶或飞机所必要的停船和锚泊。

(2)非无害通过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 任何旨在收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 任何旨在影响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任何故意的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j. 任何旨在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3)军舰的无害通过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不少国家对军舰通过领海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我国政府 1958 年的领海声明要求一切外国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五、司法管辖(l)刑事管辖 管辖原则:①不应在只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4②对驶离其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有权在其上进行与逮捕或调查有关的法律步骤下列情况除外: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予以协助;④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民事管辖 ①只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a.船舶本身在通过中或为此种航行目的而负有民事责任,可管辖b.不能因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c.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对只通过领海的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但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时应负的责任不在此限③ 领海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 20140307 (3)豁免权①军舰、非商业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②可要求违法军舰立即离开领海③遭受损失或损害由船旗国负责六、我国的领海法律清政府,无关于领海的法令国民党政府,沿袭英美惯例,为 3 海里领海,采用正常基线,但无领海主权,因许多不平等条约给予外国船舰在领海以至内水的航行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并保卫了领海主权,1958 年发表了领海声明,建立了我国的领海法律1. 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适于一切领土2. 以直线基线为领海基线3. 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和领空§4—4 毗连区1.毗连区定义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2.毗连区范围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3.毗连区法律地位毗连区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国家在毗连区只有有限目的的管制权a.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为查禁走私、防止漏税、保障国民健康、防止非法入境等方面需要而行使必要管制的权利b.所有国家在毗连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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