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12号公告解读第二部分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费税基本政策第三部分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 范围第四部分 生产企业无纸化申报第五部分 2013年30号公告v为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 步规范管理v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24号)有关条款v2013年3月13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v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发票信息需一致 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 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 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 相符,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 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 向主管税局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局确认后,可申报退( 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v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2号公告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就 如何确定计划分配率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实耗法最关键的是计划分配率 v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v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v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出口货物如何预退税纳税人先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经税局同意后,再办理预退税手续 报关出口后3个月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再收齐 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号公告)v1、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分配率按照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已办理核销的加工手册的加 权平均分配率确定v2、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无核销手册或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发 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首份手册计划分配率确定企业应报送《进料加 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v3、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计划分配率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企业于4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进料加 工业务核销手续税务机关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交企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v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退运及改为免税和征税的处理24号公告根据发生时间,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发 生在本年,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 果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再按 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2号公告将已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改为免 税或征税的,不再区分发生时间,统一调整为,在发生 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 数据,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应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v凭证不齐也可退税发生真实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果因为自然灾害 、被盗丢失、司法扣押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 期限收齐凭证,可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 日前向主管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 料,经主管税局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 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12 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第1-7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v明确有关规定的具体时间生产企业出口逾期申报的时间:4月30日之前最后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一般为4月15日 (18日)免税出口补齐凭证的时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 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v退税凭证虚假的具体情形规定了15种具体情形,包括凭证伪造、或虽然凭证真实 ,但内容不符、金额不符、时间不符、数量不符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解 读v按原料退税的特殊情况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 ,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列举的原料,应 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如果原料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属于列举的原料 ,且两种原料的退税率不同,怎么处理呢?12号 公告规定,按主要原材料政策执行。
主要原材料 是指出口货物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 v特殊区域水电气退税政策第三部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基本政策主要内容v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v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v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v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v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v六、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v七、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 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 物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 通知》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5)出 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 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 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 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一般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 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 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 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 方执行目前退税率共分为六档:17%、16%、15%、13%、9%、5% v(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退税 率为征收率(即3%);取得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率为 征收率;不同退税率货物合并报关的,适用低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以黄金、铂金以及钻石饰品为主要原料(80%以上)的, 适用原材料的退税率;委托加工支付加工费,按加工货物的退税率执行;对外修理修配劳务,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执行;中标机电产品,按货物适用税率办理退税;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按该货物的列举税率执行;区外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适用税 率执行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电气,按水电气适用税率办理退税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计算免抵退税的 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 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 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予 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依 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 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 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 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v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 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 格其计算公式为:v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v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v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 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 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v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 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 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增值税免税出口货物劳务: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 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规定 的货物劳务;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 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 劳务。
二)增值税免税政策进项税额的处理 计算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 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 成本2、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 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 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 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六、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范围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 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 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请大家注意此公式与国税发[2006]102号文的改变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 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七、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 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 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 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 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 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2、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 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 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三)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有关规 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 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 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 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 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 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 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 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 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 的国内运输单证)。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 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 行备案单证管理 财政部 国税总局 财税【2012】39号 附件4 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v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