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平安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平安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阅历教训,探讨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平安生产信息的报送,应精确、准时和完整 第三条 电力平安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平安生产状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马上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实行的紧急措施等状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依据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 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 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报和方式报告。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平安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平安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平安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平安生产信息 第七条 电监会定期公布全国电力平安生产信息,印发平安生产简报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