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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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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会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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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史专题—美国的国会制度,,,,,,,在世界林林总总的议会形式中,美国的议会模式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可以称为独树一帜从理论上讲,虽然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是最实用的;从实践上讲是最为有效的,切实有效地行使了三权分立中立法权的功能和作用,堪称楷模,为人类朝着理想的道路树立了一面旗帜虽然它不断地遭到集权主义者和极权主义者的炮轰、诋毁以及理想主义者的诟病,但是,与专制政体的所谓“民主”形式相互比较,它要先进的多,要民主的多,也让身心饱受专政之苦、饱受专权之害的人们看到了社会变革的一线希望一、国会的权能和地位,美国是成文的宪政国家,实行的是联邦制三权分立,州和县、市等地方政府实行高度自治在联邦,议会被称为“国会”(1765年九个殖民地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代表大会”,用Congress表示,会议达成决议,各殖民地联合抵制英国的印花税此后,“第一届大陆会议”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中的“会议”一词,用的都是Congress,表示“代表大会“后来美国一直坚持采用Congress一词,以别于英国的Parliament),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地方,州和县、市议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宪法所授予的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国会,国会制定执行宪法授予国会及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的法律1.国会的立法权,国会的权力首先是立法权,它是美国惟一的全国性立法机构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详细列举了赋予国会的18项权力,其中包括:征税(包括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等),举债和贷款;管理内外贸易,制定移民条例和破产法,铸造钱币和确定度量衡的标准,设立邮政,保护专利,设立法院,惩罚犯罪行为,宣战,招募军队和民兵,等等 国会有参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规定,在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国会可对宪法提出修正案,或根据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后生效2.财政控制权,宪法将管理“钱袋子”的权力交给了国会,规定“除非经法律规定拨款,不得从国库中提取款项”宪法规定国会享有下述财政控制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消费税,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的国防与全民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进口税与消费税应全国统一;以国家之信用借贷款项;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值;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的款项,其拨款期不得超过2年;设立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除依法律所规定的经费外,不得从国库中支拨款项。

3.对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宪法还授予参议院对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 总统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政府其他官员须与参议院协商,并获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如参议院不同意,总统就需要重新提名3.国会的调查权,国会有广泛的调查权,可对它认为需要调查的任何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的对象可以是政府的政策也可以是商品的定价等等国会各委员会可以举行各种听证会,传唤包括政府官员、企业界人士和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到国会作证被传唤的人如果拒绝作证,将以藐视国会罪论处国会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某个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4.国会的弹劾权,宪法赋予参众两院弹劾权参众两院可对不称职的或犯重罪的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及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弹劾程序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裁决对总统进行弹劾并不多见,历史上仅有两次第一次是在1868年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进行过一次弹劾,但在参议院投票中,以一票之差,弹劾失败;第二次是1999年对比尔·克林顿总统进行弹劾,也未获成功但有十余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曾被成功弹劾1974年8月,尼克松总统为免遭弹劾而被迫辞职由于政府无须对国会负责,执政亦无须获得国会的信任,故弹劾是国会赖以撤销总统等高级官员职务以及化解政府与国会之间严重冲突的惟一手段。

在行使弹劾权时,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权和提出任何有关征税的议案;只有参议院具有对弹劾举行审问的权力,但如果被弹劾的是总统,必须由大法官主持经2/3参议员同意,弹劾才能有效,但弹劾的处理权限最高只能是撤职和撤消合众国荣誉职务5.国会的军事权力,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在军事政策方面的权力包括:宣战;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装备海军并供给海军军需;制定统辖陆海军的法规;召集、组织、武装和训练民兵;为国防征税,支付资金;为执行上述权限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宪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美国在军事政策领域向来是一种分权体制6.宪法对国会权力的限制,美国国会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并非毫无限制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对国会的权力做出了明确限制:不得立法确立国教,不得差别对待各种理论和言论、限制宗教和言论自由;不得通过任何允许缺席审判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具有追述效力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遭受曾经水的议案此外,两院议员除了议员工资外,不得接受任何政府部门的报酬和补贴,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的人,不得被选为任何一院议员 二、国会及议员的产生,国会每届任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国会选举每次选举要选举所有的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因为众议员的任期为每届2年,届满全部改选,而参议员的任期是每届6年,所以每两年只改选三分之一,以便较好地保持参议院工作的连续性。

国会议员的选举和其他政府官员的选举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例如同时选举总统、国会议员和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被称为大选,在两次大选之间的偶数年份选举国会议员和地方政府官员,被称为中期选举 1.国会议员选举资格,不论是参议员还是众议员,都由选举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凡年满30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9年者,均可竞选国会参议员但是候选人在参选时必须在选区居住(因此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为竞选纽约州参议员而临时移居纽约州)2.国会议员的选举方式,(1)国会议员预选 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提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

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2)参议员选举方式的变化 国会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举出2名参议员,共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具体做法是将参议员分为3组,1组两年后改选,1组4年后改选,1组任满6年改选基本分配原则是保证一个州的2位议员不要在同一年任期届满如参议员在任期内死亡或辞职,州长应组织补选,除非该州立法机构授权州长指定一位参议员继任者,继任者可一直任职到下次大选,但大选中继任者只竞选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一位参议员任期为6年,在第3年去世,继任者继任一年后参加大选,获选者任期只有2年现在50个州中有49个州都授权州长指定参议员继任者,只有俄勒冈州是例外,必须经过补选选出参议员继任者1866年以前,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参议员选举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

另外半数州使用“联席投票制”,即州议会两院议员一起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各州自行其是的选举制度给国会选举带来不少混乱1866年7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向全院提交报告,建议国会通过法律,统一参议员选举制度国会两院迅速通过了有关议案新的参议员选举方式为:州议会两院分别投票,采用口头表决方式选举参议员,次日,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清点两院表决结果,如果两院分别以过半数票选举同一人为联邦参议员,即宣布该人当选;如没有一个同时获得两院过半数者,该州议会两院应在同一会期每天中午12点,至少每日一次地举行联席投票,直至选出联邦参议员这种通过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联邦参议员的做法一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准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参议员由每州人民选举,即在州议会选举参议员前先由该州选民预选,州议会的选举实质上只是对预选结果加盖公章目前,美国有48个州参议员选举只须一次投票,获得简单多数者就可以当选,只有佐治亚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3)众议员的产生 众议员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3万(即每位众议员至少须代表3万选民),但每个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

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如按此比例,美国国会现在议员数将高达7000人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使众议院有437名议员,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宪法规定,众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不得少于3万,但实践中发现这个规定范围太宽与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定的“尽量使每一位议员与其他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当”原则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过一个案例裁决划分选区时要使各选区人口比例差额不超过3.1%1967年美国又通过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为单位选举众议员的办法,即如果给某一州分配了3个名额,该州必须在本州划分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位议员,而不得全州选民集体投票选出3名议员,当然若该州只有一个名额的除外现行的众议院议席分配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议席数最多,为52席;纽约州其次,为31席;阿拉斯加等7个州各有1席;仅有14个州的议席数超过10席众议院除有各州选出的议员外还有从波多黎各自由邦来的属地代表,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列席代表,这些派驻众议院的代表享有大部分众议员的权力,只是不能投票表决。

3.美国国会议员的任期,宪法对总统的任职规定了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而对议员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事实上,美国议员的连选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有92%再度竞选的议员获得连任,参议院也有75%在普通的大选中,众议院有50~70个席位的议员几乎不需作任何竞选努力就可当然连任三、美国国会的组织结构,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均设有议长但两院实际上是按政党组织的,各党在两院中的组织分别选出自己党派的领袖多数党的干部会议选出多数党领袖和多数党督导员等党的干部,少数党的干部会议则选出少数党领袖和少数党督导员等这些党干都是国会中实权在握的人物多数党领袖的地位仅次于议长,在参议院由于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多数党领袖是实际上的议长多数党督导员协助议长和多数党领袖工作,协调该党对议案的立场,上传下达,沟通信息,劝说议员按党的意图投票等少数党领袖和督导员的工作同多数党督导员相似,也是负责协调本党议员对议案的立场等1.参议院,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他有权主持参议院的全体会议,但只能在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才可以投票,以打破僵局参议院设有临时议长,在副总统缺席时担任议长,但这实际上仅是一个没有实权的荣誉职位,应由多数党在参议院资历最深的议员出任。

但在参议院议事厅里主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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