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第一篇: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一、经营业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 二、投资形式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设立,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三、设立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要求: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包括电台、电视台或专业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二)中国投资者要求:境内投资者中应有一方为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电视剧制作机构,境内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不能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合营企业 (三)设立要求 1、符合国家指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 2、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境内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不能作为投资者);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包括电台、电视台或专业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3、经批准已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7、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 8、申请中方应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没有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于警告、通报批评和暂停制作资格等不良记录;外方合营机构应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没有对我不友好的记录; 9、合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标志; 1 10、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方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11、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须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另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2、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十年,届满可申请延长; 13、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14、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一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2/3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如其当年节目制作总量中,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达不到2/3要求的,应给予警告;连续三年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暂停其节目制作经营资格,并要求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四、审批程序 (一)中方向上海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文件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初审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合营)》 (三)合营企业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发布、1997年9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10月28日发布、2022年11月28日实施) 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2022年2月25日) 第一咨询是一个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在中国发展提供综合咨询及代理服务的专业品牌第一咨询始终以最全面的政策解读,最新的经济动态分析,最优质的商务咨询为在沪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市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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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第三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内容 许可条件 申请资料 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法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社会管理处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1、申请机构向所在地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业务增项手续 2、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须按34号令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社管处 第四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4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22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