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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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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质资料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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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股份油 〔 2 0 0 8 ) 2 2 号关于印发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 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 步加强 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地质资料( 以 下简 称地质资料) 管理, 充分发挥其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 产和科研中 的作用, 依据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4 9 号) 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 土资源部令第1 6 号) ,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质资料系指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科研过程 中 形成的文字、图 表、数据、声 像等原始地质资料,以 及成果地质资料和岩心、岩屑等实物地质资料第三条 凡股份公司 及其分公司 投资 形成的 各种地质资 料所有 权归 股份公司所有.在股份公司矿权区 块内,与外系统合资合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纳入股份公司范畴统一管理.第四 条从事股份公司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科研的 单位,所形成的各种地质资料应依据本办法整理、归 档、汇交、上交 到 股份公司 指定的 地质资料 馆藏 机构。

第五条 股份公司 及其分公司 应 加强对 地质资料 管理工作的 领 导, 把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本级计划管理和生 产管理中, 统筹安 排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核定必要的 人员编制.第六 条 股 份 公司 地 质资 料 管理实 行 集中 统 一 管理与 分级 负 责 相结合的 管理 体制 股份公司油田 勘探开发事业 部 ( 以 下简称油田 事业部) 及其下 属地质资料书心 是股份公司的一 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各油田 分公司地质资料管理部门 及其馆藏机构是股份公司二级 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馆藏机构的职资第 七 条 油田 事 业 部 地质资 料 管 理的 主 要 职 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股份公司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 制定股份公司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在经 费、 库房、 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调 三) 指导 股份公司 地质资 料馆藏业务, 组织开 展地质资料 管 理业务培训.( 四) 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审查批准向国 家汇 交的 地质资 料清单、 年报和有关文 件。

五) 组织 建立 股份公司 地质资 料信息 系统.( 六) 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股份公司 地质资料的交流与利用.第八 条 股份公司 地质资料中 心 挂靠石油勘 探开 发研究院, 业 务工作归口 油田 事业 部管理,受 股份公司的 委 托, 行使以 下职责:—3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油田 分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 负责接收、验收 各油田 分公司汇交的 地质资料,监督、检查和指导其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三) 负责接收、保管各油田 分公司及研究院上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负责监督、 检查和指导其地质资料的上交工作.按规定对地质资料进行整理、 分类和编目 ,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 负责编写股份公司 地质资料管理标准、 规范 及规章制度.( 五) 建立 并维护 股份公司 地质资 料 信息系统.( 六) 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编写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年报,组织各油田 分公司 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七) 为股份公司总部、 研究院和各油田 分公司等单位提供资料借阅服务.第九条 各油田 分公司 地质资料 管理部门 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贯彻执行与地质资料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股份公司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组织 制定本单位的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 地质资 料管理的 规章制度 三) 负责本单位地质资料接收、 保管、 利用、汇交、上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 审查批准向 股份公司汇交、上交的 地质资料清单、年报—4 —和有关文件.( 五) 组织建立本单位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 组织 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的业 务交 流和培训, 协调 内 部及与外部地质资料的交换和交流 七) 为馆藏机构协调解决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经费、 库房和设备第十条 各油田 分 公司 地质资 料 馆藏机构的 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 接收、验收、 分发、保 管、汇交和上交工作.( 二) 编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按规定对馆藏资料进行整理、编目, 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 建立并维护本单位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五) 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 编写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年报,为本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地质资料借阅 利用服务.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第十一 条 地质资料的汇 交系 指矿权人向国 家汇交 地质资 料 股份公司 是地质资 料唯一汇 交人, 各油田 分 公司 承担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十 二条 股份公司 对 地质资 料汇交实 行统一归口 管理, 委托 地质资料中 心统一 管理地质资 料的汇 交工作.—5 —第十 三条 各油田 分公司 地质资 料馆藏 机构负责 将应汇 交的 地 质资料报经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地质资料中心,经地质资料中心汇总, 报股份公司审批后, 统一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第十四 条股份公司出 资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 和科研项目,由 承担单位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多家单位共同出资开展的 项目,由持有矿权证的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出资各方对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有连带责任中外合作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项目 ,由 参与合作项目 的中国石化单位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第十五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 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一)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内 容.1 .石油地质勘查、油气资源评价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2 .石油 物探、 化 探成 果报告;3 . 参数井、区域探井、 发现井、 评价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 ( 气) 成果报告;4 . 各类储量报 告 二)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内 容.1 .工程布置图、实际 材料图 ;2 . 各类物探、 化探原始数据 体、 成果数据 体;3 . 参数井、区 域 探井、 发现井、 评价井的录井、 测井、 分析化 验原始数据汇总表;一6 一4 .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目 录.( 三)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内容.1 .参数井、区 域探井、发现井和评价井的 岩心、岩屑;2 .不需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目 录.第十六条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1 份,原 始地质资 料和实物 地质资料汇 交各1 份.第十七条 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 地质资 料属于委托保管范围。

取得委托保管资质的单位,只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 一)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 0 个工作日 前汇交地质资料 二)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 5 0 个工作日 前汇交地质资料.( 三) 缩小勘查区 块范围时, 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9 0 个工作日汇交被放弃区 块的 地质资料 四) 由 勘查转入采矿的,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9 0 个工作日 汇交该矿区的 地质资料 五) 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提前终止勘查或采 矿活动的, 在办 理许可证注 销登记手续前 6 0 个工作日 汇交 地质资料.第十 九条因 不可杭力等原因 不能 按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 例》 规定的时间汇交 地质资料时, 可以申 请延期汇交.申 请延期汇 交, 应当 在汇 交期限 届满前2 0 个工作日 报地质资料中 心, 由 其向国 土资—7 —源部提出 延期申 请, 延长 期限 最长不 得超过1 8 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成果报告必须按国家 ( 行业) 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规定编写没有国家 ( 行业) 标准的,按照股份公司内 部规范 编写.( 二) 成果报告应客观真实, 准确无误,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插图、 插表、照片等要完整齐全。

三) 成果报告应印制清晰,着墨牢固,有利于长期保存.( 四) 成果报告应附5 0 0 字左右的内 容摘要.( 五) 电子文档应符合国土资源部 《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的要求,其内 容应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 容相一致.( 六) 经过评审、认定、鉴定、验收的成果报告,应附评审、 认定、鉴定、验收正式文件的复印 件 七) 报送资料时应填写 “ 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清单”( 见附件( 八) 汇交的 地质资料应当附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复印 件第二十 一条 地质资料中 心在收 到汇 交的 地质资料之日 起 3 0 日内, 检查验收地质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验收合格的汇交国土资源部;验收不合格的,由 地质资料中心通知限期改正 汇交国土资源部的资料, 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第四章地质资料上交管理 第二十 二条 地质资料的上交系指各油田 分公司 和科 研单位按照 本办法的 规定向 地质资 料中 心 上交 地质资 料第二十三 条 股份公司 对 地质资料实 行统一上交制 度第 二十 四 条 各油田 分 公司 地 质资 料 馆藏 机构将 应上 交的 地 质 资料报经 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审 核后,报送地质资料中 心. 承 担股份公司 科研和生产任务的外系统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上交地质资料, 股份公司 相关单位负责将相应要求落实到双方合同中。

第二十五条 地质资料中 心承担上交地质资料的 接收、 验收、 保管和借阅 利用工作第二十六条 上 交地质资料的范围 :与勘探开 发生 产和科研有 关的国家项目、 股份公司项目 和各分公司重点项目, 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一) 成果地质资料.1 .油 气勘探 1 ) 勘探总 体设计、 规划、 经济评价、 部署建议报告和图、 表等;( 2 ) 石油地质勘查、勘探成果报告,油气资源评价成果报告;( 3 ) i 4 球物理、 地球化学勘探成果报告( 包括井中物探和化探);( 4 ) 勘探阶段各类钻井的完井地质报告、 钻后评估报告、 试油 ( 气) 、 试采成果报 告, 各种样品 分析化验报告, 测井曲 线图、 解释 成果图 及报告;( 5 ) 物 探、 化探方法、 钻井 工艺 技术、 石油 地质综合研究等各 类科研项目 成果报告;( 6 ) 各类 储量报告;( 7 ) 各种勘探年度报告 ( 地质、 物探、 钻井、 试油等) 和综合图、表册2 .油气田开发 1 ) 油气田开发规划、部署建议报告和图、 表,开发 ( 调整、 注水、三采) 方案;( 2 ) 有关油气田 开 发的综合地质 研究、 提高 采收 率方法、 技术、 试验研究等各类科研项目 成果报告;( 3 ) 油气田开发中 评价井、特殊工艺井完井地质报告, 试油、 试采成果报告,测井曲线图、解释成果图 及报告;( 4 ) 油气田开发、 生产年度报告和年度开发综合数据表、 开发图集.3 .其它.( 1 ) 承担国际油气勘探开 发项目 形成的 各种资料;( 2 ) 国外油气勘探开发综合考察报告.( 二) 原始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上交地震原始数据体、成果数据体、探井测井数据和原始地质资料目 录。

三) 实物地质资料上交目 录.第二十七条上交成果地质资料的 要求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条1 - 6 款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时应填写 “ 上交成果地质资料清单”( 见附件 2 ) .第二十八条 地质资料中 心在收到地质资料之日 起1 5 日内, 检查验收 地质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向上交单位发出《 上交 地质资料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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