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师德师风建设】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计划〉的通知》(厅字〔202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以下是 共享的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盼望能帮忙到大家! 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计划〉的通知》(厅字〔202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订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规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订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推荐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竣劳动收入安排制度,充塞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塞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夫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律例,起草有关地方性律例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进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淌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进展的规划和政策,完竣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救济制度,完竣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有用人才培育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掩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对策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对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对策,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料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剂和掌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安排的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加人才管理工作,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连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竣博士后管理对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育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和安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别人员安置对策,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嘉奖制度 (十)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对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夫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夫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夫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对策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竣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退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的相关政策对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担当平安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然等工作。
(二)政策律例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讨论;起草相关地方性律例规章草案;担当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询问工作;担当重要文稿起草和宣扬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加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担当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担当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担当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担当有关救济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规划;拟订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淌有关政策对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加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对策;拟订就业救济和特别群体就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皖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对策,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皖就业有关工作;承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详细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进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特别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担当省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详细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担当省直、中央驻皖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担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担当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详细工作 (七)职业本领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有用人才培育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进展规划和管理规章,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竣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连续教育政策;担当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竣博士后管理制度;担当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育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别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皖工作和回国专家来皖定居工作政策;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担当国(境)外机构在省内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担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计划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然聘请工作;拟订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 (十)农夫工工作处 拟订农夫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夫工合法权益;推动农夫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夫工的重大大事;指导协调农夫工工作信息建设;担当省农夫工工作联席会议的详细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安排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安排;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退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安排、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担当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担当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对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对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料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对策;担当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剂和掌握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对策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对策;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对策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对策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对策;完竣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帮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劳动本领鉴定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夫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对策;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夫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对策并监督实施。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担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担当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执法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担当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大事;担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