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加油站乙醇汽油供油协议(试行)编号:甲方(供方) :河南省中州石油有限公司负责人:地址:新郑市和庄镇道西北路 3 号邮编: 451100 : 0371-62604766 乙方(需方) : (全称)法定代表人:性别: 许可证号: 工商营业证号:地址: 邮编: 475200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 年 23 号令)等文件规定,从事加油站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应协议 为确保乙方在经营中, 资源供应渠道稳定,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标的、数量甲方全年向乙方供应国五乙醇汽油吨(升) ,允许客户分次购买,按月度履行合同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协议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第三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 乙方委托甲方配送的,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所有权及风险自甲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乙方,委托配送所发生的运费由 / 方承担,保险由 / 方承担;乙方自提时,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第四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1、甲方在协议生效后乙方需在协议生效后 30 天内(一般不超过 10 天,最长不能超过 30 天)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物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由乙方承担2、乙方需在协议生效后 30 天(一般不超过 10 天,最长不能超过 30 天)内凭提油单(卡)在河南省中州石油有限公司油库一次或分期提油乙方若超过规定时间提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或选择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继续履行协议,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协议,以逾期提油当日和签订协议当日价格中高的为结算价格第五条 油品验收1. 验收时间: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验收或乙方自提或交第三人承运的,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进行验收;2. 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先由甲方和承载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和承载方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3. 对油品的数质量的异议须在实际交付时提出并经确认否则,异议无效4. 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他油样送往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5.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是油罐车的,发货油品数量误差超过± 3‰的,乙方、甲方应退回或补足相应数量;发货数量误差在± 3‰之间的,以提油单(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6. 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如无,执行行业标准) 7. 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结算应现款现货如需赊销,应另行签订信用销售合同发票的开具:乙方按照协议规定结清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的同时,甲方开出销售增值税发票第七条 协议保证金客户购买货款两清,不应再收取货款保证金如开展信用销售,可按信用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如其清还货款时,保证金可作为还款使用,逾期不能清完全部欠款,按保证金 10%/天收取罚金,罚金不作为充抵欠款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油品时,必须由乙方盖章并由其收货人签字确认,乙方变更收货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九条 违约责任1. 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构成违约的原因2. 如因甲方供应的油品质量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因油品质量造成乙方直接、实际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3. 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协议并不负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4. 乙方逾期提货的,按 / 吨 / 日( / 元 / 升)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保管费5.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第十条 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例如协议约定标的物在相当区域范围内的脱销或缺货而造成的协议不能履行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或延迟履行协议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 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 15 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1 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协议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6 个月,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或 /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1.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2. 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3.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协议、 文件、 资料、 数据等, 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4.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用油品均应当在甲方处采购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向乙方供油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一律以协议为准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只限对在营加油站的油品供应,对新建、收购和迁建加油站无效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1. 乙方货款应直接转至甲方公司账户或亲自交付甲方营业室收款窗口,不得将油品货款交付甲方任何员工保管、交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资金风险及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2. 使用电子提油卡有下列情况的,如乙方行为不当引起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的,甲方不予承担 1)电子提油卡应由乙方亲自到甲方营业室开票窗口领取保管,不得交由甲方任何员工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代为领取、保管或使用 2)乙方因保管不当等原因丢失电子提油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前甲方油库凭电子提油卡和密码验证进行发货,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的提货都将视为乙方自身行为或乙方的合法授权行为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验收油品、 提出异议、 否则由此产生的油品数质量风险及损失,甲方不予承担4. 乙方自提的,必须保证承载工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并要求乙方更换车辆,如乙方执意提油的,所造成的油品损失由乙方承担5.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而使本协议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联系: 联系: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