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姜泥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3.49KB
约5页
文档ID:278349393
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_第1页
1/5

附件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二、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 申请条件(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5、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6、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7、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2、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4、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四、提交材料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3、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5、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 属地核查表申请单位凭盖章后的资质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表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签字并盖章7、 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提供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新申请资质的单位提供个人业绩,业绩材料应包括:(1)至少2名高级城市规划师个人的下列成果证明材料之一:a.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2项以上地级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b.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c.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3项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d.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4项以上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2)至少5名城市规划师个人的下列成果证明材料之一:a.完成的2项以上地级市以上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b.完成的3项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c.完成的4项以上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d.主持并完成的5项以上乡镇、村庄的各类城乡规划8、技术设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1)新设立单位需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2)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3)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证明材料;(4)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9、办理乙级资质延续换证的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10、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3)现持有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4)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五、监督和法律责任对于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两年内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