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 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 篇一:实施《城乡规划法》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 (送审稿) 名目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总体要求 其次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策》等有关法律、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务必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尽规划。
详尽规划包括掌握性详尽规划和修建性详尽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进展需要,务必实行规划掌握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依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城市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 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进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进展的关系; (二)注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浑浊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综合利用,庇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当庇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笃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进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需要 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 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制订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楚的城乡规划体系 制订城乡规划,应当科学笃定城市、镇、村庄的功能定位,注意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充塞发挥城镇对农村进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淌,实现城乡相互促进和进展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订、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加制度,充塞听取公众看法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对许昌市城乡规划重大问题进行评审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许昌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所提交的建设项 目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论证看法,呈报许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许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许昌市城乡规划技术委 员会职责界定、成员组成依据许昌市政府公布文件笃定。
长葛市、禹州市、襄城县、鄢陵县政府依据本县(市) 实际,参照设臵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协作、社会公众参加的工作机制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为许昌市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许昌市城乡规划局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臵规划分局,各规划分局依据详细授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 许昌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长葛市、禹州市、襄城县、鄢陵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律律例及本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水利、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订 第十一条 许昌市、长葛市、禹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襄城县、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许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 许昌县范围内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进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合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庇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庇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县(市)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进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庇护、防灾减灾的详细支配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进展布局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看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篇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21 扫瞄次数: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7号令施行。
1998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依据2022年11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修订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过,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展,依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 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务必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作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托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其次章 城市规划的制订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的要求, 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原报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务必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掌握性详尽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掌握性详尽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掌握性详尽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根据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笃定 第七条 修建性详尽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尽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尽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尽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地区的修建性详尽规划的`审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担当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笃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详尽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尽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看法 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详尽规划以及修建性详尽规划,除涉及国家隐秘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务必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详尽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加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看法可行性讨论报告报 请批准时,务必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看法书 第十五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看法书: (一)需征收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的; (三)需转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看法书的 第十六条 申领选址看法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