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期《中韩渔业协定》使用策略研究摘要:《中韩渔业协定》是中韩两国政府在尚未完成海域划界的前提下,将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为基础签署的渔业协定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两国之间的渔业问题,实质上是一种过渡性和临时性的安排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相关规定,国家间签署渔业协定不能够对最终的海域划界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在后疫情全球化趋势减缓、区域合作加强的背景下,遵循海域划界的原则与发展趋势,利用渔业协定推进中韩海域划界、运筹中韩关系加强制衡具有现实意义《中韩渔业协定》的签署背景及影响中国和韩国之间的海域是在中国大陆版块和朝鲜半岛之间形成的半封闭海,其中,受季风、洋流等自然因素影响,黄海是全世界为数不多的一年四季均能进行捕鱼活动的海域依据传统的公海自由和领海主权两分原则,两国渔民长期以来在同一片海域共同进行捕捞活动该海域中靠近韩国一侧的渔业资源丰富且密度较高,在历史上一直是我国渔民进行捕捞的主要渔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海洋渔业捕捞力量迅速发展,相关海域作业的渔船数量大幅增加,因为缺乏两国间渔业规范的法律框架,在此期间两国渔船的无节制作业导致了鱼类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诸多问题,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
同时,海洋渔业资源的急剧匮乏和国际海洋渔业法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提出沿海国应加强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合作,并共同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在此背景下,《中韩渔业协定》应运而生一)《中韩渔业协定》出台的背景“专属经济区”及相关概念首次被明确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中专属经济区是指自领海基线算起,一国所拥有的领海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洋区域在特定的这片海洋区域范围内,临海国拥有海洋资源的管辖及所有权,非沿岸国则拥有海底开发及在相对应水域和领空自由通行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各国可利用的公海范围,也不等同于一国领土组成部分的领海,是一种法律地位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域需要注重的是,沿岸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够享有专属经济区相关权利:第一,符合国际海洋法中对专属经济权利的要求第二,海域的自然状况要符合充足的宽度要求第三,沿岸国家需要对外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并公布专属经济区的宽度范围5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专属经济区制度伊始,“蓝色圈地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沿海各国纷纷划定其专属经济区范围,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严格来说,专属经济区不属于任何一国的领海,国家对其没有主权,但在专属经济区内却可实行诸如专属管辖权、勘探开发海底资源权利等,带有主权性质的权利。
这对于一国的海洋权益乃至军事、政治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国抓紧划定属于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并出台一系列的制度加以配套实施,正因如此,相邻的沿海国之间因专属经济区划定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因为隔海相望的各沿海国之间距离不定,在各自划定200海里范围后,往往会出现专属经济区重叠的现象,引发矛盾不断,尤其是半闭海的沿岸各国纠纷更为突出国家之间为了争夺利益,互不相让,都希望本国能够取得最大化的海洋权益修2)韩国于1996年加入《公约》,随即在国内通过了《专属经济区法案》及《专属经济区内外国人捕鱼管理法案》,其中前者明确规定了韩国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与别国的界限划分原则上釆取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斑门同年,我国也成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并于两年后颁布了针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其中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亦为200海里,但也明确指出若与别国之间出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的情况,则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要求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划定界限斑”在最宽距离也仅有280海里的中韩之间,两国均主张专属经济区200海里的宽度并都有国内相关法律进行支撑,对于划界原则与方法的主张却互不相同,从而产生了海域冲突以及渔业争端。
出于实际的考量,经过多次磋商谈判,中韩两国签署了《中韩渔业协定》并于2001年生效一)协定主要核心内容《中韩渔业协定》是中韩两国政府在专属经济区界限争议难以调和的前提下,为了维护渔业秩序而签订的一种临时性协定《协定》文本部分包括正文16条,两个附件和一份谅解备忘录,共三部分组成其内容主要是对争议海域的划分以及对区域内渔业协作管理加以规定1.水域划分《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开篇第一条就对适用的水域做了法律层面的定义,将协定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和韩国的专属经济区整个协定水域的面积共约24万平方公里,具体分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活动水域”,《协定》中通过经纬度坐标点,用直线连成了上述区域其中暂定措施水域规定于《协定》的第7条,该水域面积最大,它的四至为最北端北纬37度00分,南端北纬32度11分,东端东经125度25分,西端东经122度01分54秒,大致范围包括黄海大部和浙江舟山和韩国济州岛之间的部分东海区域该区水由缔约两国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和养护,并且在该区域内只能对本国渔民和渔船进行管理过渡水域''规定于《协定》的第8条,中韩两国的“过渡水域"分别是“暂定措施水域''的西东两侧的狭长区域,面积相差不大,中方约为2.6万平方公里,韩方约为2.9万平方公里。
并在第二款中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为了在过渡水域内逐渐设立专属经济区,缔约双方需要在一段时期内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内实施作业的船数,采取适当的措施调整作业范围《协定》第9条具体规定了“维持现有活动水域",范围为暂定措施水域北限以北及暂定措施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在这部分水域中两国维持各自渔业活动现状,除缔约双方协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将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于对方的渔民及渔船[i±312.渔业协作管理规定(1) 实行专属经济区管理制度中韩两国秉持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皆准许对方的渔民渔船在一定条件下进入自己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作业缔约双方每年划定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进行作业的渔船数目、渔获额度及作业的时间和区域同时,双方国家的渔船必须在提出入渔申请并获得捕捞许可并遵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活动[^4](2) 成立渔业联合委员会,共建协作管理机制以《中韩渔业协定》的理念为指导,中韩两国成立了渔业联合委员会,专门负责商定两国相互入渔的各事项该委员会每年会召开年会及筹备会,商讨第二年入渔的规模、条件,确立各国的捕捞配额,对入渔规则进行修订除渔业委员会之外,还配套了专门的渔业执法工作组对适用水域的执法秩序进行维护。
为了更好的交流渔业资源养护问题,两国还成立了渔业资源专家组,定期交换意见3) 为共同保护海洋资源提供指导方针《协定》强调需要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并提出共同养护海洋资源指导意见,指导中韩两国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借助渔业委员会等渔业合作机制,在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等各个方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共谋合力,稳定水域内海洋生物资源状况三)产生的影响该协定的签署主要是解决渔业资源枯竭的问题,为可持续的资源开发奠定了框架其中,临时行动区和过渡区由渔业联合委员会管理,现行捕鱼维持区由两国政府单独协议管理协定生效后,能够自由作业的水域大幅减少,我国由此丧失了大面积自由捕捞的传统海域,迫使中国渔船返回近海渔场,使得本就不丰富的渔业资源遭受更大的《中韩渔业协定》是在两国专属经济区界限无法划定的前提下,为了维护渔业秩序而签订的一种临时性协定,但协定的签订并不影响最后海域的划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明确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同时也进一步规定了,在达成协议之前相关国家理应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竭尽所能作出与实际切合的临时性安排,并且这种安排不得妨碍协议的进程,也不能对最后划定结果产生影响「注4】中韩两国已经各自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按照该原则,两国应在划定专属经济区的边界后,通过各自管理本国的专属经济区来解决渔业问题。
但是,两国都意识到海洋划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在这之前通过签订临时性质的渔业协定达成协议该协定生效后,两国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谈判将持续推进,如果专属经济区得以划界,两国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管控渔业问题们中韩海域划界原则(一)海域划界原则及国际实践国际上有三个国际条约当中明确规定了海洋划界的相关原则和方法,分别是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及《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还有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O《大陆架公约》是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成果,其中第6条第一款内容与海域划界相关:有大陆架相接的两国应以协议规定属于该国领土的部分界线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应以每一点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央线为界线由此,在国际法的历史上,开创了针对海洋划界原则的先河,使得《大陆架公约》成为国际立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存在事实上,《大陆架公约》中虽然有针对海域划界的规定描述,但并未明确指出划界的方法和依据原则,而是混合处理,将立法基础建立在公平的考量之上,而非具体的规则之上团曰接着出台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第12条对海洋划界的规定延续了《大陆架公约》的精神,等距离方法开始成为领海划界中的习惯法规则。
li±6]众所周知,堪称调整国际海洋秩序的“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适用的普遍性但在制定这部“海洋宪章”的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各国为了争取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多次谈判都难以达成一致,历经三次海洋会议,耗时九年才最终制定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引起最大分歧,各国斗争的核心点就是究竟如何进行海洋划界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74和83条最终体现了海域划界的具体相关规定但上述条款仅仅措辞模糊的原则性规定,这种模糊性带来了实际关于划界原则和方法选择的矛盾和使用的过度灵活,会议中在等距离和公平原则上的角力延续到了国际司法及国家间的划界实践[^711.自然延伸原则基于相关海底区域实际上能够被视作是沿海国拥有领土的延伸这样一个事实情况,国际法才将对大陆架的权力赋予沿海各国换言之,虽然这些领土在海面之下但仍旧是该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斑力根据上文的论述,《大陆架公约》中实际上并未表明“自然延伸''这个原则,但公约中使用的“邻接海岸"一词实际上就表明了对自然延伸原则背后蕴含的大陆架是一国领土这个自然和法律事实的一种肯定和支持/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进一步明确了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建立了自然延伸原则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这个标准的确立使得沿海国无论是否具备领土向海底延伸的自然条件,均能够从本国领海基线起200海里范围内主张大陆架的权力以见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ofnaturalprolongation),是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之一,它指的是每个参与国尽可能多地得到陆地向海洋自然延伸的所有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自然延伸权力一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的所有自然扩张的海域范围,并延伸至海床和大陆边缘以外的海底区域如果领海边缘不足两百海里则向外扩张至两百海里谜们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对某些法律规则做出了解释,这些解释成为了后来自然延伸原则的权威理论在国际法院看来,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2条沿海国对大陆架进行勘探等一系列权利是沿海国固有的合法权利此外,国际法院还借助陆地主宰海洋的一般规则,认为既然陆地领土是每个国家行使主权的来源,那么国家也能够对基于陆地向海洋延伸的部分行使权利廃*从北海大陆架案以后,自然延伸原则就被国际法院确立为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此后一段时间内,世界各国纷纷将焦点转向了海岸地理问题,对大陆架进行科学和技术方面的研究。
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中,仲裁庭对自然延伸规则提出质疑,认为划界问题的产生正是因为与同一大陆架接壤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领土在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