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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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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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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为规范耕地调整为鱼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庇护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于完竣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55号)和《对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等法律律例及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耕地和鱼塘的界定 耕地详细界定以我市其次次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二调数据库”)中认定的耕地为准鱼塘指用于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其次次土地调查土地分类可归纳为其它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类型耕地调整为鱼塘属农业结构调整 耕地调整为鱼塘的申请条件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闲适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范围内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确需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务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二调数据库中认定为耕地,但因土壤耕作层严峻破坏且难以恢复的耕地,依据土地现状条件适合用于水产养殖,可依照《对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按程序依法申请办理地类变更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将耕地调整为鱼塘,实施水产养殖。

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夫经批准可将基本农田庇护区外的耕地,从实际动身、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调整为鱼塘,进展水产养殖,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依照《对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削减、质量不下降 (三)因设施农用地项目需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对于完竣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55号)文件相关规定,确需将部分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变为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可按该文件规定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经营者需出具复耕承诺,项目到期后按要求恢复成耕地 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审批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的,务必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批准后,方可将耕地调整为鱼塘由农户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技、农经、国土资源、动物防疫站(水产)等部门复核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农经、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

 严格耕地调整为鱼塘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耕地调整为鱼塘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产、农业、农经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详细负责全市耕地调整为鱼塘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对耕地调整为鱼塘行为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苛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鱼塘、借机擅自将农田改鱼塘套取政府高额补偿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耕地改鱼塘,不得在政府征地通告后进行耕地改鱼塘,以套取政府高额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庇护条例》等法律律例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改鱼塘,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垦荒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鱼塘,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垦荒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改鱼塘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借政府征地之机,擅自将耕地改鱼塘套取政府高额补偿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赐予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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